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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因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一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張國華,近日由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2001年4月至2011年3月,張國華在擔任甘肅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期間,利用主管農業、城市建設工作等職務上的便利,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包工程、申請銀行貸款、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手續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單獨或與其妻劉淑萍共同收受他人賄賂摺合人民幣428萬餘元。案發後,偵查機關依法扣押、凍結張國華夫婦的財產。除受賄所得和合法收入外,張國華對價值973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