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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教育局日前發佈《2013年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新莞人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影響新東莞人子女積分入學的兩項主要指標是父母的學歷、職稱的高低,只有初中及以上學歷的父母纔有積分,高學歷、高職稱的積分多,低學歷、低職稱的積分少,而無學歷、無職稱的人則沒有積分。
將新東莞人子女入學與其父母的文化程度和職稱掛鉤,其提高入學門檻之用意顯而易見。按照東莞相關負責人的說法,東莞教育資源有限,不能解決所有新東莞人的子女教育問題,只能解決東莞比較需要的人。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這種對“人才”的需求說似乎是東莞比較現實的“無奈之舉”,要吸引人才,東莞需要提供諸如爲其子女“積分入學”這樣的優惠政策。
與之形成對比的是,對於文化程度和職稱欠缺的新莞人而言,其在東莞服務年限、參保年限、居住年限等積分指標少到可以忽略不計。以《方案》之規定,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和有高級職稱者有100分積分,而無學歷和職稱的外來務工人員,在東莞工作3年以內,每滿一年只積1分。差距之懸殊,可謂天壤之別。這不可避免會引發爭議。
文化程度與職稱的高低是否必然跟“人才”掛鉤,或者此“兩高”之人是否真是東莞“比較需要的人”,而無學歷無職稱者就是“比較不需要之人”尚且不論,單就該項方案而言,以文化程度和職稱之名,不免給人一種“拼爹”的印象。“子以父貴”,幾乎是用上一輩做參照物來抹殺新一代接受教育的機會,這樣的做法對於孩子而言,無異於一種“先天性歧視”。儘管東莞相關負責人認爲這樣的做法“不存在歧視”,但相信難以獲得廣泛認同。
積分入學之舉,東莞並非始作俑者,那些新莞人之中,不少“流動兒童”和“新候鳥”的受教育權利,也無疑是需要重視的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爲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孩子“就近入學”,當地政府需要“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其中“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表述,非常明白地說明了無論是文化程度和職稱高還是文化程度及職稱低甚至兩者皆無的新莞人,他們的子女在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上不能有差異性的存在。
無視《義務教育法》的規定,以功利和實用之標準選擇性接收新莞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積分入學”方案,涉嫌與《義務教育法》相違背。
文/彭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