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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鄭州市民吳偉春因在鑰匙鏈上隨身攜帶一把小水果刀,被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區第二分局行政拘留3日。對此,吳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我的小水果刀是從正規合法超市購買的,怎麼突然成了管制刀具,並因此身陷‘囹圄’?!”吳偉春所攜帶的小刀系在正規超市購買,刀身長63毫米,刀鞘長95毫米。鄭州警方相關負責人就此事表示,吳偉春所帶刀具屬於管制刀具,警方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新華網
-帶把水果刀都會被拘,這不是讓人人自危嗎?
-警方不管的話才人人自危呢——如果真不管,每天背把大博伊(刀具種類)上下班。
-各位:購買刀具看來需送貨上門才安全了。
-最多沒收刀具,查下案底,批評教育。拘留3天,這也太重了吧?
-一般人會在鑰匙扣上掛刀子嗎?我覺得警方找他麻煩是履行職責,不過以此作爲依據拘留就過分了。
-想起某女生加班到半夜,就是揣着把刀防身才敢回住處……
-這種折刀很多人都掛!
-吃水果怎麼辦,不敢買刀啊!
-要不也來個實名制?
-這種小刀的殺傷力很強的。
-隨身帶這些危險物品在身上不好,誰知道這小小的刀會不會成爲兇器,有需要買完就拿回家。
-水果刀?這是多功能軍刀,有一定危險性,我支持警方的處理方式。
-重要的是警察是不是選擇性執法。
-公安部規定:刀體八釐米以上,帶自鎖裝置或非摺疊式的單刃、雙刃尖刀,就屬於管制刀具。
-這些相關條例又有幾個人瞭解呢?希望警方加強宣傳普及。
-市民在不知情、沒有惡意的情況下誤帶管制刀具,警方應以教育、沒收管制刀具、記錄在案等方式來處理,而不是輕易地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如果真的是屬於管制刀具,那麼在銷售源頭上就應該有所限制。(整理龍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