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張劍)照片被醫院擅自用在其宣傳雜誌上做配圖,知名演員董璇以侵犯肖像權、名譽權爲由將北京陽光康泰門診部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朝陽法院。記者昨天從朝陽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決陽光康泰醫院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賠禮道歉,賠償董璇各類損失共計4萬餘元。
董璇訴稱,2012年4月,她得知陽光康泰醫院在其出版的刊物《陽光·知音》中使用她的照片作爲宣傳配圖,文章下方不但有陽光康泰醫院的聯繫方式和地址介紹,還有該醫院泌尿生殖手術項目的介紹,具有明顯的商業宣傳性質。
董璇認爲,被告擅自將其照片用於商業性宣傳,涉嫌侵犯其肖像權。同時,照片所配文字內容使她受到很多誤解,社會評價降低,涉嫌侵犯其名譽權。爲此,要求被告在全國範圍內公開發行的報刊及《陽光·知音》雜誌上向其書面公開賠禮道歉,同時索賠經濟損失5萬元、侵犯肖像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