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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2月21日電(記者溫源)爲規範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今天公佈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暫行辦法》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而是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條件、合格投資者標準等事項進行了一些規定和細化。《暫行辦法》將目前沒有納入到監管以及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私募基金,納入了調整範圍,還包括新基金法當中第154條規定的一些“類基金”,但是不調整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信託公司等機構從事的私募基金業務活動。
在基金管理人登記方面,《暫行辦法》要求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這些機構不僅包括目前一些“陽光私募”管理機構,還包括一些PE、VC等投資公開證券的機構。在合格投資者方面,《暫行辦法》規定:自然人需符合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三項條件中的任一條件;而公司、企業等機構則需要滿足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條件。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的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