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問:我向一位同鄉借款做生意,對方要我每年支付30%的利息,否則不予借款。請問,他的要求是否合理?
勤和律師事務所王晶晶律師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該同鄉給出的30%利率已超出該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