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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官員財產申報與公開制度首次在國內提出,20多年過去了,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先後有近30個市、縣進行了官員財產申報與公開的試點。
這些地區的試點,在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同時,也受到學界的稱讚。制度反腐專家、湖南商學院副院長王明高說:“試點地區有改革創新的勇氣,敢於第一個吃螃蟹,這是社會的正能量,值得讚賞。”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副院長倪星也說,經濟改革是做增量,蛋糕能越做越大,地方都願意試點,官員財產申報與公開制度是政治改革,政治改革是改變存量,對既得利益羣體來說,面臨蛋糕變小的問題,“地方政府願意試點,就應該鼓勵支持,一定要保護好這種改革與創新的衝動”。
然而,跟其他試點地區一樣,安徽省廬江縣也面臨着改革困惑:一是地方沒有權力覈查官員所申報財產的真實性,二是擔心公開財產會刺激普通民衆的敏感內心。
倪星認爲,地方無法保證官員申報的財產的真實性,說明官員財產申報與公開制度確實需要頂層設計,“經濟改革可以自下而上,但政治改革更需要自上而下,因爲地方政府的改革一旦深入,就面臨制度上的束縛,甚至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但他不認爲地方就因此無所作爲,他說:“這種改革最好是自上而下,但在目前這種形勢下,各個層面都有努力的空間,高層要下決心,基層不應該把責任往上推,中層也有很大空間。”
在倪星看來,政治改革不僅要有自上而下的頂層設計,也需要有自下而上的探索與創新,兩方面形成合力,改革的風險會更小,推動得會更順暢。
根據自己在廣東參與的地方官員財產申報與公開試點的經驗,倪星說:“從省級層面來說,官員的房產、出入境、子女就業、婚姻、私家車、投資參股企業等情況,地方都可以掌握。省級機構難以掌握的,一是銀行存款狀況,二是證券情況,因爲這些都是由縱向垂直管理的。”
倪星說,對於這兩項,地方也可以有所作爲,他建議責任倒置,地方要求官員自行到中國人民銀行及證券機構開具徵信證明,以此來申報自己擁有的存款和證券情況。“地方黨政機構沒有權力調查未經立案的官員,但是有權力要求官員自行證明”。
在倪星看來,對官員財產的核查存在困難,正是官員財產必須申報與公開的理由,“不公開問題更嚴重,如果公開了,讓公衆來監督,公衆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存在公開不實、隱瞞財產的情況,也容易被發現和監督”。
王明高一直主張不匆忙上馬官員財產申報與公開制度,“我的態度是,這個制度必須要實行,不實行,反腐就是玩虛的。但我也反對在沒做好準備前就立刻推行,如果不從政治、經濟、輿論等方面做好準備,突然推出可能會造成災難性的後果”。
他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新世紀懲治腐敗對策研究》曾做過一項調查,結果表明:99.5%的調查對象認爲目前有必要實行家庭財產申報制;其中96.3%的調查對象認爲目前很有必要實行家庭財產申報制。
王明高說,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權查看從一般官員直到首相的納稅清單,這個制度一直延續下來,並被許多國家借鑑,成爲極具約束力的反腐機制,瑞典制定的相關法案也被稱爲“陽光法案”。200多年來,全世界有90多個國家採取官員財產申報與公開制度,“我考察發現,從全世界範圍看,廉政做得好的國家和地區,幾乎都建立了這一制度。所以,它是被世界公認的也是被實踐反覆證明過的有效反腐制度”。
但他說,並不是所有采納了這一制度的國家廉政都做得好,有些國家就不怎麼樣,“關鍵在於,官員財產申報與公開制度需要有配套措施,正如廬江縣所面臨的情況,如果沒有相關制度覈查官員所申報財產的真實性,那麼,這一制度將會大打折扣。”
不過,他強調,不論實行得徹底與否,只要採納了這一制度的國家,在廉潔程度上都有進步,“全世界採納這一制度的90多個國家中,我沒有找到實行後比實行前更腐敗的。很多國家實行後進步明顯。”
據王明高考察,最重要的配套措施是信用保障制度和金融實名制度,把政府公務人員和社會成員的財富從來源、擁有到處置的全過程置於法律的監督之下,才能充分發揮家庭財產申報制的反腐敗功能。
他同時強調,應對申報不實的行爲予以嚴懲。據介紹,我國臺灣地區的“財產申報法”規定了處罰措施:初次違反者予以罰款,高級官員或民意代表還將向社會公佈姓名,再犯則加重處罰,並處有期徒刑。
對於擔心公開財產會不會刺激普通民衆敏感內心的問題,倪星說,擔心社會承受能力是個僞命題,政府公開不到位,社會還不瞭解真實狀況,就擔心不能承受,這是在把民衆忍受度當假想敵。“從目前來看,老百姓並沒有因爲官員有兩三套房就鬧事了,反倒是官員沒有信心,所以裹足不前”。
王明高說,無論在哪個國家,官員財產申報與公開制度的實施都會觸及部分領導階層特別是部分貪污腐化者的利益,這一制度的最大阻力也正是來源於此。
他也認爲,這項改革不能拿民衆心理承受度當擋箭牌,而應該拿出更大的政治勇氣和智慧,在妥善準備和安排下積極推進,“因爲這確實是最有效的反腐利器”。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