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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欽這天,周婆婆突然接到了繼女小胡打來的電話:“我爸說了,他要和你離婚,改天咱們就去辦。”電話這頭,周婆婆非常難受,本想找個老伴安度晚年,不料盡添堵。
周婆婆早年喪夫,退休後便到老年大學學繪畫,認識了班上的老胡,2007年結爲夫婦。但兩年後,老胡的身體狀況下降,去年5月甚至接到了病危通知單。看病吃藥都要錢,可老胡的存摺都由小胡保管,有時醫藥費沒了,讓小胡墊些,她也不太積極。周婆婆只好用自己的錢先交上,可她的退休金也不高,爲了給老伴治病,她已向別人借了2萬多元。
老胡病情加重後,小胡數次回家吵鬧,要父親將繼母趕走。無奈之下,周婆婆只好搬出去。去年9月,老胡經不住小胡的軟硬兼施,立下一份遺囑,聲明去世後,自己名下一套婚前購買的房產歸小胡所有。
沒想到小胡拿到遺囑仍不滿足,兩個月後又打來電話說父親老胡提出要離婚,讓周婆婆一同辦理。雖然小胡答應離婚後把周婆婆借的2萬元醫藥費還給她,但聲明父親的錢周婆婆一分也別想拿到。那麼,小胡逼着父親立下的遺囑是否有效?遺囑中的這套房子周婆婆是否有權主張?老胡的遺產周婆婆是否享有份額?
【律師意見】
上海歐瑞騰律師事務所馬駿、王常棟律師如果老胡確實是在小胡的脅迫、威脅的情況下寫了遺囑,遺囑內容並非老胡的真實意思。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這樣的遺囑無效。但是,本案周婆婆很難據此主張該份遺囑無效。原因在於法律上規定的威脅、脅迫情形有嚴格的界定,在形式上通常要有暴力情形,在威脅、脅迫的程度上要求達到立遺囑人喪失或者不能自由行使自己權利的程度。就本案情況來看,小胡的“軟硬兼施”可能難以達到上述程度。退一步講,就算到了上面的可以被法院採納的程度,作爲周婆婆來講也很難取得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所以如果在目前情況下,周婆婆無法作爲老胡的繼承人繼承老胡的房子和其他遺產。
當然,這並不意味着周婆婆的合法權利就沒有辦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這份遺囑確實不是老胡自己的真實意思。那麼只需要老胡重新寫一份遺囑即可。這樣之後的這份遺囑就可以“覆蓋”之前小胡手裏的那份遺囑,使得那份遺囑自然就喪失了效力。周婆婆可以依據後一份遺囑作爲老胡的繼承人合法繼承老胡的遺產。
此外,鑑於周婆婆目前面臨“被離婚”情形,那麼老胡在寫新遺囑的時候要有些講究。因爲配偶間的繼承是基於婚姻關係合法有效,如果婚姻關係解除,那麼繼承權自然也就喪失了。所以,老胡在新遺囑中要明確寫明遺產“歸周婆婆所有”,而不能寫成“歸老伴所有”或者“歸老伴周婆婆所有”。後兩者的表述在日後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使得這份遺囑的效力存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