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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解金釗)70歲的陳壽康(化名)這兩年挺煩,先是因矛盾結束了與妻子40年的夫妻關係,後大兒子因此事與他翻臉,拒絕履行贍養義務。陳壽康退休金雖然不少,但大部分用於在外租房生活,無奈之下他將大兒子告上法庭。近日,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
陳壽康今年70歲,原本有一個幸福的家庭:他和老伴都是國企退休職工,退休金不少,兩個兒子也都事業有成,並且各自家庭十分和睦。然而就是這樣一個讓街坊四鄰十分羨慕的家庭,隨着2011年陳壽康的離婚而走向破裂。陳壽康和妻子已經結婚40多年了,年輕時二人就曾有過一些矛盾,但考慮孩子還小,便將就着一直生活下去。後來,孩子們都大了,並且各自成了家,可老兩口間的矛盾卻漸漸升級。
2011年年初,在陳壽康的提議下,老兩口辦理了離婚手續,他也搬離了原來的家,自己一個人在外租房住。陳壽康的行爲引起大兒子強烈不滿,他不再向父親履行贍養義務。今年年初,陳壽康一紙訴狀將大兒子告上法庭,要求其自2013年1月起每月給付贍養費300元。
庭審中,陳壽康表示,自己每月退休金2000餘元,租房費就要花去1500元,剩餘的錢不能滿足日常生活支出和看病吃藥所需。大兒子則辯稱,做生意賠了錢,生活壓力很大,自己還有個弟弟,已經向父親履行贍養義務了。法院審理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關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給付贍養費即是履行贍養義務的一種方式。考慮原告子女數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被告給付能力等因素,結合當地人均生活水平,原告主張的贍養費數額未超出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