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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場生離死別的悲劇,又是幾個家庭的永恆之殤。2月18日,農曆正月初九,貴州省麻江縣碧波鄉朝陽村5名男孩被發現死於一個廢棄的烤煙棚中。
輿論很快聯繫起2012年11月16日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發生的慘劇——5名男孩因在垃圾箱內生火取暖導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很快,“怎麼又是貴州”、“怎麼又是5個孩子”的拷問被迅速傳播。
在長期從事未成人保護研究工作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張文娟看來,這樣的拷問並不成立,“兒童意外死亡的事故全國各地每天都發生不少,貴州的案例是‘老話題’中的‘新悲劇’。”
通過搜索引擎查詢“兒童窒息死亡”、“兒童溺水死亡”、“兒童中毒死亡”等關鍵詞,一個個觸目驚心的悲劇幾乎每天都會出現在媒體的報道中。
“一次又一次的悲劇,一次又一次折射國內兒童福利制度的缺陷。”張文娟嘆了口氣說,這依舊是個老話題。
羣體夭折悲劇再度發生
2月18日,農曆正月初九,按照當地的習慣,沒過農曆正月十五還在過年的狀態中,村裏不少人都在一戶人家的婚宴上幫忙。
當天17時40分左右,村民王漢江看見村裏廢棄很久的烤煙棚正在着火,滾滾濃煙順着棚頂不斷溢出,棚裏面有“嘰嘰咕咕”的響聲,當村裏幾十個人拿着水桶把棚裏的火澆滅時,他們發現棚裏總共有5個孩子,4個孩子已經沒了生命跡象,1個有微弱生命跡象的孩子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5個孩子中,年紀最大的6歲,最小的4歲。
麻江縣公安消防大隊在隨後對現場的勘察中,發現一個燒焦的打火機,從事發時的情況和現場殘留的灰燼判斷,5個孩子是用火點燃了烤煙房裏的稻草,潮溼的稻草引燃後漸漸消耗掉烤煙棚裏的氧氣,導致5個孩子窒息死亡。
由於春節期間麻江縣氣溫明顯下降,事發地還下過小雨,有人估計,5個孩子可能因爲太冷而結伴到烤煙房裏避寒,又點起了火取暖。王漢江回憶說,他最後一次見到其中一個孩子是在事發前大約20分鐘,那時,他們還在同一桌酒席上吃飯。5個孩子沒料到,大約20分鐘的時間,這團溫暖的火奪去了他們的生命。
事發當晚,碧波鄉鄉幹部爲5個家庭各送去了2000元慰問金和200斤大米,第二天,麻江縣一位副縣長爲每戶送去20000元慰問金。
麻江縣主動向媒體公開了這一事件後,有網友評論質疑家長爲什麼不吸取畢節事件的教訓,這樣的父母早該失去兒童的監護權;有網友追問爲什麼發達國家的孩子基本能掌握各種逃生技能,而我們的孩子不會;還有的網友則質問:“是不是22000元和200斤大米就能了事?”
事實上,隨着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反思的聲音開始顯現。
生命安全教育不能一次悲劇一次行動
多年從事青少年安全教育工作的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王大偉第一反應是:“太惋惜了!”
“附近有安全隱患的地方家長心裏要有數啊!”王大偉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釀成悲劇不是單方面的事,家長、社會、公安、社會福利機關都需要改進。
但王大偉認爲,重要問題還是孩子缺乏自警自救的知識,“在我國從娃娃抓起的生命安全教育在一些地區不是薄弱,是非常薄弱。”
張文娟有同樣的感受,在她看來,許多青少年的生命安全教育都是在某一次悲劇事件發生後集中突擊一次,而往往悲劇事件只會露出潛在威脅的冰山一角,孩子們缺少守護自己生命的全面知識和能力,這就是極端悲劇備受關注而又時常發生的原因。
2011年全國“兩會”時,全國政協委員何偉提交的《關注我國青少年生命安全——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生存教育的建議》也印證了這樣的看法。
建議寫明,我國每年有近兩萬名大中小學生非正常死亡,其中中小學生因火災、交通事故、溺水、擁擠踩踏、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每年還有40萬至50萬個孩子受到中毒、觸電等意外傷害。
建議還寫明,安全事故已經成爲我國學生的第一位意外死因,其比率顯著高於美國、日本等經濟發達的國家。而其中約有80%的非正常死亡和意外傷害本可以通過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理避免。
何偉直言不諱地對媒體表示,這些事實與我國在對未成年人生命與安全教育上的缺失有很大關係。而何偉瞭解到的一項調查結果是,在我國未成年人中,僅有不到5%系統接受過安全自救方面的教育。
王大偉曾經在談到安全教育時舉過一個非常直觀的例子,一所學校裏一場如何考上名牌大學的講座往往人山人海,而安全講座卻是聽者寥寥,相關書籍更是少人問津。他認爲,一直以來,我國教育的核心就是上學、升學,忽視了人的基本生存技能培養。
“對麻江的這次悲劇來說,比追究責任更重要的是思考怎麼讓孩子從小就學會自警自救的知識。”王大偉說,教育部有一個系統的安全教育大綱,但配套的措施急需跟進,大部分學校沒有一部統編的生命安全教育教材,有的學校就是一兩本相關書籍放在圖書館,“各方都在呼籲重要性,但就是少了教材、課時的具體落實。”
王大偉的理想狀態是,每個孩子的口袋裏,都裝着一本“平安童謠”,從會說話的時候就學起。
權責之辯拷問制度頂層設計
張文娟著有《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機制研究》,這是一本系統梳理、研究未成年人保護綜合機制的專著,在研究中,她更願意類似“麻江悲劇”的事件放到法律的框架內思考。她認爲,在法律上界定清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該負有的責任,是理清權責之辯的基礎。
她分析說,監護人一般分爲三種類型,一種是不願意盡到監護義務或故意不盡到監護義務的,第二種種是有心監護但條件所迫無奈的,還有一種是本身缺乏監護知識和能力的。
她說,對父母監護能力提升的培訓是社會事業的一部分,這是政府該做的,但對監護人應該在什麼範圍內必須承擔什麼樣的監護責任,是法律應該規定的。但在我國的法律上沒有這樣的細則,“悲劇一出,我們總是辯論這是政府的責任,還是社會的責任,還是家長的責任,沒有法律細則就辯不明白。”
貴州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委會主任陳會琪律師也有同樣的看法,對於“麻江悲劇”,他認爲很多主題都應該被問責,但具體操作中沒有問責的辦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很多要遵守的條款,但沒有不遵守或者遵守得不好的情況下怎麼處罰的細則。”陳會琪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
“鄰居家的孩子脫離監護人單獨行動多長時間我該報警?報警後怎麼查證認定?認定後監護人怎麼處罰?”張文娟說,這些最需要細則的地方,在我國的法律中是最粗線條的,“沒有處罰細則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就像一部道德宣言。”
張文娟認爲,這不是在實踐中能解決的問題,需要國家法律層面的頂層設計,在政府、社會和監護人之間劃分責任,明確對青少年的優先保護在哪些具體的方面,有什麼樣具體的政策和條件設置。
實際上,最近幾年,許多在未成年人保護領域有所研究的學者、律師一直在爲推動這樣的頂層設計努力。每年全國“兩會”,張文娟都會作爲一些人大代表的“智囊”,幫助梳理提案的脈絡,也得到了一些高層的迴音,“但總體來說進展比較慢。”
有意見認爲,完成這樣的頂層設計太過複雜,不具備可操作性。張文娟表示,許多國家細緻的制度設計都給了我們參照的樣本,可以從某些具體問題入手,一個一個地梳理規範。
“如果頂層有制度,法律有監督,社會有培訓,父母可以是稱職的。”張文娟說,那樣孩子的安全就會更有保障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