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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前日正式公佈《關於修改〈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根據該徵求意見,未來基金公司可以在產品設計時自主採用多種收費模式和收費水平,基民將有更廣泛的投資選擇。而值得關注的是,爲了鼓勵基民長期投資,今後短炒基金將可能被收取懲罰性服務費。
基金銷售費收取方式將增多
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產品設計時自主採用多種收費模式和收費水平,基金銷售機構可根據自身服務進行差異化收費,鼓勵各類市場參與主體市場化競爭。
對於同一類基金產品,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在基金招募說明書中定價,基金銷售機構也可根據自身服務自行決定優惠水平,以引導銷售費用市場化競爭。
而基金銷售費用的收取方式將更加豐富。據瞭解,在目前允許貨幣市場基金和部分債券基金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基礎上,未來將進一步放寬收費基金種類,允許各類基金採用此種收費方式;同時,不論採用何種收費方式,單次總申(認)購費與銷售服務費合計不得超過3%,以防止基金銷售機構定價過高影響投資人權益。
爲避免投資人的頻繁交易對長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害,將對懲罰性贖回費的選擇性規定修改爲強制性規定。其中,對於收取銷售服務費用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應當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0.5%以上的贖回費;對於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1.5%以上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0.75%以上的贖回費。上述贖回費均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持基金時間越長贖回費越少
爲避免銷售渠道通過頻繁指導投資人申購贖回基金來增加銷售收入,對於持續持有期少於3個月的贖回,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75%歸入基金財產;對於持續持有期少於6個月但多於3個月的贖回,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50%歸入基金財產。“此項調整增加了短期投資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於補償基金財產,將增加長期投資人收益。”該負責人稱。
此外,目前,基金管理人只能與基金銷售機構總部簽訂銷售協議的限制將取消,未來將支持符合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分支機構與基金管理人員簽署銷售協議並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
據《廣州日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