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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姚博記者袁瑋)夏氏兄弟二人乘坐出租車外出,不料途中的一次急剎車卻令兩人一起傷了腰椎。一期治療結束後兩兄弟將出租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43萬餘元。近日,長寧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近36萬餘元,駁回部分訴訟請求。 2011年底,夏氏兄弟一同乘坐出租車前往墓園掃墓,行車途中的一次緊急剎車引起了車輛的劇烈顛簸,讓兩兄弟雙雙傷到了腰椎。兩人被送醫治療,並住院近22.5天。同年9月,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兩人因該事故致脊柱受傷,其損傷的後遺症構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級傷殘;傷後一期治療休息150日-180日,營養60-90日,護理60-90日;今後若進行二期治療,酌情休息30日,營養15日,護理15日。夏氏兄弟在結束了一期治療及護理後,將出租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承擔全部的侵權賠償責任,提出了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多項賠償要求,總計43萬餘元。
被告出租車公司在法庭上認可了原告提出的大部分賠償要求,但同時指出原告未系安全帶也有責任。
法庭經審理認爲,本案原告在被告車輛上因剎車造成車輛顛簸激烈而受傷,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然原告在車輛的行駛中未系安全帶,本身也有一定過錯。綜合這些情況,被告應當對原告受傷而造成的實際損失承擔百分之九十的侵權賠償責任,對於原告提出的二期治療費因二期治療尚未發生,且被告不同意在本案中處理,法院不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