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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桌
◎本期主持人:佘宗明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認定救助人不是侵權行爲人,而是好心施救人;只要救助人盡到通常注意義務的,不對救助不成功的後果承擔責任;救助人“反咬一口”可追刑責。日前,《深圳經濟特區助人行爲保護條例(草案)》將提交人大初審。
佘宗明:扶起老人反被誣、做好事流血又流淚,在現實中屢見不鮮。給見義勇爲“制度護航”,早就該提上立法議程。深圳擬立法保護做好事,明確“誰主張,誰舉證”和“救助者無過錯推定”等原則,是好事。
王傳濤:這話不假。在救人還得先“錄像取證”的語境下,激發人們的行善熱情,很重要。
木須蟲:不過,必須冷靜地看到,法律與法規的嚴格遵循,是充分建立在對事實確認、責任區分的基礎上。在衆多救人被誣的事件中,有兩個繞不開的癥結,其一是舉證困難,其二懲誣無據。
佘宗明:說得對。好多時候,真相模糊難辨。有些被救者的“反咬一口”,可能是認準事實,也可能是基於惡意。所以,在現場難以查證情境下,完善舉證規則不可或缺。
木須蟲:所以,“立法懲誣”需要的不只是法規中的原則條款,更需要實踐操作過程之中健全的機制協同,既要讓爭議雙方的權益得到同等的保護,確保司法實踐的客觀公正,又要保護助人的積極性。王傳濤:相較而言,這次立法中納入了“好心人免責”,這也是喚回公德的基礎前提。道德與法律不是“絕緣”的,法律完善,道德的缺口也能循序縫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