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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中國男子在外國航班上盜竊旅客財物當場被抓。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此案並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2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深夜,在從馬來西亞吉隆坡飛往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的MH388航班上,乘坐該航班的陳某趁他人不注意之機,在行李架內竊得旅客程女士的LV牌女式包一個。因被程女士之妹程小姐及時發現,陳某被當場抓獲,並繳獲被竊女式包。經查,該包內有諾基亞牌、蘋果牌手機各一部、錢包一個、勞力士手錶一塊、18K金鑲翡翠掛件一件、移動硬盤一個、新加坡元1418元(摺合人民幣7185元)、人民幣2700元,上述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0.9萬餘元。後該航班機長將陳某交予上海市公安局國際機場分局。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陳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公民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已構成盜竊罪,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陳某雖已着手實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法可以減輕處罰。陳某在庭審中對盜竊行爲能如實供述,並能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富心振)
-庭審焦點-
中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該案不同於一般盜竊案件,其案發地在國外航空器上,是否適用我國刑法、浦東新區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是案件的焦點。對此,該案主審法官王衛民說,根據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本案被告人陳某爲中國公民,其犯罪地雖在中國領域外,但其罪行的法定最高刑超過三年,應適用我國刑法。
同時,根據《東京條約》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機長有理由認爲,任何人在航空器內犯了他認爲按照航空器登記國刑法是嚴重的罪行時,他可將該人移交給航空器降落地任何締約國的主管當局。”本案被告人陳某在馬來西亞航班上被發現犯罪後,已由該航班機長移交上海市公安局國際機場分局處理,因此根據相關規定,浦東新區法院對於本案具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