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當前,破解獨立學院發展難題,一是要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目的屬性,對獨立學院進行重新定位和分類管理;二是要明確非營利性獨立學院“民辦”性質的基本要素;三是要明晰學校法人財產與合理回報的確切內涵。要實現《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目標要求,需要從調動各利益相關者積極性、建立統一協調的政府管理機制、明晰相關法律政策解讀、實行多樣化分類指導、加強行政監管、完善大學章程和董事會制度等方面進行深入探索,進一步推進《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的貫徹落實,強化獨立學院的規範管理,促進民辦高校的健康發展。
調動積極性調整建設方向
明晰法律法規法令的政策解讀。《教育規劃綱要》提出,要依法管理民辦教育,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我國獨立學院的民辦性質不是針對其資產組成性質,而是指採用非經常性國家財政撥款支持的社會力量在辦學,是體現機制上的民辦性質,對非營利性的獨立學院不應看成民辦企業而應等同公辦事業單位。營利性的獨立學院可定性爲私立大學,按民辦企業的方式進行相應管理。具體講: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作爲公益性事業單位,應該享受公辦學校同等待遇,法人登記應按事業單位獲得身份確認。出資人要求有合理回報的,應視爲與獨立學院的借貸關係計入學校辦學成本,在協議中明確回報方式,包括回報的時限和數額;非營利性學校的法人財產應作爲公益性法人財產屬於國家教育事業的公有財產而加以嚴格管理和監督。營利性獨立學院應按新制定的條款執行。
充分調動獨立學院發展中各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建議引導、鼓勵、扶持部分由教育集團和私人全額出資舉辦的獨立學院向營利性學校發展,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相關政策,給予國家扶持民營企業發展初期的類似優惠政策;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作爲公益性事業應當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待遇,包括稅收和其他優惠政策。各級政府應該有專項經費支持各類獨立學院,包括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學校。鼓勵全社會各種形式的主體參與獨立學院的辦學,包括地方政府、民間出資人、主辦學校和社會各方,調動全社會參與辦學的積極性。
建立統一協調的政府管理機制。建議由國務院牽頭,根據《教育規劃綱要》,在修訂和完善《民促法》的同時,所涉及的教育、人事、稅務等相關部門做出相應的法規修訂,區別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不同定位,制定相應政策,尤其是解決獨立學院在土地、稅收、法人登記等方面的問題,落實教師待遇等與公辦學校同等待遇的相關政策。
實行多樣化分類指導,明確不同類型獨立學院的發展規範和調整方向。建議獨立學院發展上實行“政府主導、分類管理,一省一策、一校一議,因地制宜,屬地管理”。我國的獨立學院在不同省份、不同學校都有很大差異,每所學校都存在獨特的個性。有必要從促進和完善獨立學院的發展角度,實事求是地處理每所獨立學院發展中存在的實際問題,以推動《26號令》的有效落實。部分獨立學院可以收歸國有,有些獨立學院可以由當地政府支持轉爲公辦大學。轉爲民辦學校的獨立學院,要對其辦學資質進行嚴格審覈,評估其辦學質量的保障體系,重新確定其辦學層次,部分達不到標準的應轉爲專科層次或培訓機構。由母體學校單獨舉辦的校中校性質的獨立學院,應着重與母體學校管理上的實質性剝離,引導其與母體學校錯位發展。
發揮教育部門和地方政府各自的積極性,加強對獨立學院健康發展的有效管理。地方政府在制定“十二五”規劃和落實《教育規劃綱要》時,應將落實獨立學院健康發展納入其中,並給予相應扶持。特別要健全政府教育部門對民辦教育包括獨立學院的專門管理機構和相應職能管理體系。
加強監督鼓勵多元化辦學
在落實《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的過程中,重點應放在資產評估過戶和學校法人財產的監管上,特別是無形資產的評估和區分實際投資的資產與滾動發展的資產。對無法過戶的土地及建築資產要有合法的使用協議書;對要求回報的出資人和舉辦學校必須有明確回報方式、回報時限的協議合同;對擬舉辦營利性獨立學院的學校,對已形成的滾動發展的資產歸屬上可給予政策上傾斜,但必須對其辦學資質重新評估、認定。
加強對獨立學院法人財產權的監督和管理。重點是完善董事會制度,明晰董事長和董事的界限,避免董事會成員直接干預學校的內部辦學、挪用學校資產。完善董事會對公益性事業的法人財產監督機制,包括來自政府的監督管理。密切關注轉設、轉讓和停辦過程中可能面臨的獨立學院作爲教育公益性資產的流失問題。並對轉設學校辦學資質重新審覈。
對非營利性獨立學院資產投入、辦學方式應允許多元並存,鼓勵多種模式辦學。關鍵是明晰學校法人資產的資本構成,建立政府和學校內部對學校法人財產和現金流的監管機制,防範資產流失。
進一步明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的身份定位。給予非營利性獨立學院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並參照公辦學校理順教育行政管理;應鼓勵其繼續多方籌措資金,包括政府支持和社會捐贈,保證學校持續健康發展。(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李延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