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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張淑玲)好朋友拼車出去玩,酒後駕車的車主及搭車好友雙雙亡於車禍。記者昨天獲悉,車主的部分遺產被海淀法院判決賠償給死亡搭乘者的父母。
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車主劉先生及李女士等5人相約去豐寧草原度假。當晚9時許,5人吃過晚飯後向目的地進發,劉先生駕車,李女士坐在副駕駛座位上。
車行至距豐寧草原20公里處的一個彎道時,5人聊得起興,由於車速過快,車輛沒能轉過彎,而是駛離路面,翻了幾個跟頭後墜下山崖。車主及坐在副駕駛座位的李女士身亡,另外3人被甩出車並受重傷,車輛嚴重損壞。
該起交通事故被認定爲劉先生負全責,其他乘員無過錯。李女士的父母到法院起訴劉先生的父母,要求對方承擔因李女士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近70萬元。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爲,雖然交通事故認定劉先生負全部責任,但劉先生血液中被測出酒精含量,李女士等人與劉先生就餐後乘坐其駕駛的車輛,可以認定李女士明知劉先生酒後駕車仍乘坐;從李女士被甩出車外的事實可以認定李女士未系安全帶,故李女士存在一定過錯。此外,劉先生駕駛車輛夜間在山路行駛,除作爲駕駛人負有安全駕駛的義務外,李女士作爲乘車人也負有觀察路況並提醒駕駛人安全駕駛的義務,從此次交通事故的實際情況分析,李女士顯然沒有盡到該義務。所以,李女士對於車禍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固應適當減輕劉先生法定繼承人即其父母的賠償責任,具體減輕比例法院酌情認定爲40%。
最終,海淀法院部分支持了李女士父母的訴訟請求,判令劉先生父母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按照40%比例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4萬餘元。
-法官提示
交通安全關係到駕車人及乘車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應當引起高度重視,一旦發生事故就有可能人財兩失。而當侵權人身亡時,其遺產繼承人將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