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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爲我國司法審判的主體,司法裁判是如何在法院這個由多個成員組成、具有明確的層級化設置的擬製人格主體內部生成的?法院內部各主體和各層級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以何種樣態參與審判活動與實施審判行爲,纔能有效地保證司法產品質量,並且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產品的產出能力?所有這些,都是各級人民法院日常面臨並直接關及司法功能與審判成效的根本性問題,客觀地看,這些也恰恰是人民法院在近30年的改革與發展中着力解決而始終未能得到很好解決的問題。
成都中院近年來致力於探索法院審判運行機制的構建,作爲一項關及人民法院基礎性建設的實踐,無疑需要取得廣泛的社會共識,尤其是決策層的明確認可和強力推行;更需要超越一個法院自身工作改善的層面去認識和看待其對於我國各級法院當下乃至長遠的啓示和示範意義。
審判運行機制構建是塑造中國特色司法制度微觀基礎的核心
進入本世紀以來,構建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成爲我國司法改革與發展的明確主題。在宏觀上“爲大局服務,爲人民司法”的司法理念和“能動司法”司法取向既定的前提下,我國司法制度改革與發展的重心應當轉入微觀基礎的塑造,即從體制和機制上培育司法主體的應有特性,使各司法主體能夠真正成爲正確司法理念和司法取向的有效載體,保證正確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取向在微觀層面得到落實。就人民法院而言,微觀基礎塑造核心正在於構建科學、合理的審判運行機制,即把我國法院內部圍繞審判所形成的各類關係、開展的各項活動以及實施的各種行爲,科學、合理地安排和確定在相對穩定的運行模式之中,進而建立起合理的審判運行秩序,充分有效地利用審判資源,整體上提升人民法院的審判能力與水平。在此意義上說,審判運行機制的構建既是中國特色司法制度完善所不可逾越的環節,更是我國司法發展與改革的重要現實任務。
審判運行機制構建符合並代表着我國法院規範化、現代化發展的基本方向
近年來,在落實司法爲民方針的過程中,我國各級法院相繼推出了一些新的舉措,如高度重視調解,重提“馬錫五審判方式”,強調訴訟的便民、利民等等。這些以“親民、敬民和簡約、便捷”爲特徵的舉措,容易被人們理解和認知爲對人民法院規範化、現代化發展方向的偏離甚而放棄。客觀地說,實踐中也存在着一些忽略實體和程序規則、忽視審判對社會行爲導向作用,以及消解必要司法形式和司法禮儀功能的現象。這些認識和現象的存在,使審判運行機制的構建在當下獲得了一種更爲特殊的意義。一方面,法院內部審判機制的完善與司法爲民的要求並不矛盾,司法爲民的一些要求和具體的程序性措施,完全可以鍥入審判運行機制之中,規範化地得到落實和保證;另一方面,審判運行機制的構建,無疑會使法院審判工作規範化、現代化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使人民法院基礎性建設躍上新的臺階。
審判運行機制構建是具有豐富審判經驗和實踐基礎的法院工作的創新
圍繞着中國特色司法制度的完善,特別是能動司法理念的貫徹,近年來,各級法院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一些具有一定創新或探索意義的實踐。相較於其他創新,構建審判運行機制的實踐不僅直面並回應了我國審判所面臨的主要矛盾和急迫需求,同時是建立在可靠而紮實的基礎與依據之上的。首先是法律基礎。構建審判運行機制工作完全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展開的,不僅沒有任何與現行法律相沖突的內容,而且相關的制度和措施還圍繞着法律規定的落實而設計,彌補了法律所難以覆蓋的很多空缺。其次是國情基礎。審判運行機制的構建一方面尊重了我國法院內部多主體、多層級這一體制和組織架構的現實,並着力於將審判運行的客觀規律和要求帶入這一體制和架構的運行之中,發揮法院這一機構的審判功效,體現我國司法的獨有特色;另一方面,在審判運行機制的構建中,通過審判職權配置、指標體系的設計以及審判公開的互動,能夠把外部社會對司法審判的合理要求轉化爲法院內部的具體審判活動規則,強化了司法審判與社會生活的相融性,增強了司法審判的社會功能,同時也有利於理順和規範司法同外部社會的關係,形成法院與外部社會的良性互動。再次是經驗基礎。審判運行機制的構建是以深厚的審判經驗積累爲基礎的,各項制度設計都需要依賴於大量審判經驗的提煉,並且需要進一步接受實際操作的檢驗,任何流行的學說或域外既有的模式,都不足以提供有效的指導和參照。正因爲具有這些紮實可靠的基礎,構建審判運行機制的實踐是更富有生命力、同時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創新。
構建審判運行機制能夠促進並推動宏觀配套改革的深化
構建審判運行機制這一微觀層面的改革,衍生或引發出一些需要在宏觀層面解決的問題。比如,雖然院、庭長不能直接否定合議庭有關實體裁判的意見,但院、庭長往往具有不可忽略的“隱性權威”,而對這種“隱性權威”的服從,容易損傷制度上的制約關係,這就需要重新審視法官職業化制度建設問題。又比如,在法院內各主體權力和職責十分明確、各主體的司法行爲高度透明、各種考覈評價指標細緻縝密、責任約束極爲嚴格的氛圍中,法院激勵手段匱乏的問題會顯得更爲突出。長此以往,難免會出現“約束疲勞”等現象,這就需要外部條件的支撐與配合,而這又牽涉宏觀上司法資源供給體制的某些改革。由此可以看出,構建審判運行機制的實踐,對於我國司法體制和制度的宏觀改革能夠形成一定的促進和推動作用;立足於微觀運行的實際需求而審視和思考宏觀改革的思路與方式,將會形成更爲清晰的認識,也容易推動各方面共識的形成。
總之,構建審判運行機制這一實踐,抓住了我國法院發展及審判運行中的根本性問題,切合我國法院審判工作的實際狀況。不僅如此,這一實踐符合現行法律的各項規定,符合正確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取向,與法院的其他改革創新亦能兼容幷蓄,相得益彰。有理由認爲,這一實踐是低風險、高效益並代表着我國法院發展與改革基本方向的探索。更富有意義的是,當下各司法機構都面臨着司法職能在機構內如何配置,特別是內部運行如何實現規範化和合理化的問題,因此,緣生於法院內部的這種改革思路,還能爲其他司法機構的改革與發展提供有益的啓示,由此也會進一步推動中國特色司法制度微觀基礎的全面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