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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乘坐的大客車撞上限高架,一男子被要求下車協助推車,不想卻被砸成重傷,致腿足部截肢。事故發生後,因車輛牽涉到旅行社、運業公司、代駕人、幫工人、保險公司等多重關系,導致索賠問題錯綜復雜。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依法厘清本案各種關系,確定了各方責任。
蘭某是本市教育系統職員。2011年11月16日,其因工作需要組織部分教職員工乘坐大型客車前往塘沽一所學校進行學訪活動。返回途中,司機顧某駕駛的客車與限高架相撞,車輛卡在限高架內。因車輛無法倒回,顧某要求車上乘客下車協助,結果在倒車過程中限高架倒塌將蘭某砸傷。事發後,蘭某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傷情為創傷性休克、擠壓傷綜合征、右股骨乾粉碎性骨折、右足1至5截肢、左大腿中下1/3截肢、顱腦損傷。同年12月7日,交管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顧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據了解,此次活動的有關負責人於2011年11月8日與本市一家國際旅行社聯系用車事宜。國際旅行社承接該業務後,因無法在指定日期安排車輛,遂與某運業公司聯系請求其安排車輛,後運業公司又將該業務無償介紹給胡某。臨近約定日期前,胡某由於身體原因無法駕駛,故聯系顧某代為駕駛。因雙方系朋友關系,顧某此次幫工沒有收取費用。11月15日,國際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田某以短信的方式通知活動的有關負責人齊某稱車輛及司機已安排妥當,並向其告知了顧某的聯系方式。據查,該肇事車輛系胡某個人購買,掛靠在一家旅行社名下。事故發生後,由於其中牽涉的各種關系錯綜復雜,蘭某遂將國際旅行社、運業公司、顧某、胡某及其掛靠的旅行社、為肇事車承保的保險公司全部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六者共同賠償其截至2012年3月6日的醫療費10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國際旅行社、被告運業公司及被告旅行社均表示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被告胡某和顧某則表示,同意承擔責任,但應依法賠償。法院經審理另查明,截至2012年3月6日,蘭某因治療共發生醫療費18.6萬餘元,其中國際旅行社墊付2萬元、胡某墊付6.5萬元,胡某另墊付入院搶救費用1.2萬元。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一方按照責任劃分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案事發前肇事車輛已投保了交強險,故對於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付。關於超出交強險賠付限額部分的賠償義務人確認問題,法院認為,被告顧某為被告胡某無償幫工,在此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胡某作為被幫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顧某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旅行社作為事故車輛的掛靠單位,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國際旅行社、運業公司的行為與原告損害後果無直接因果關系,亦不存在賠償責任的法定事由,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1萬元,被告胡某賠償原告醫療費9.1萬餘元,被告顧某對被告胡某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旅行社對被告胡某的賠償義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