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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金融商事審判白皮書》中提到,二中院受理的保險類商事案件中,因條款理解產生的糾紛案件佔全部保險案件總數的63%。對此,記者採訪了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王振英,對白皮書中內容進行解讀。
案例 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不具有效力
2012年4月的一天下午,丁某駕駛的一輛轎車失控駛入對行車道,與趙某駕駛的一輛半掛車左側相撞,造成丁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門針對此次事故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丁某承擔全部責任。保險公司接報案後對被保險車輛進行評估,並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定損數額爲25萬餘元。但是,保險公司以丁某車輛行駛證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爲由,予以拒賠,並送達拒賠通知書。於是,丁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險保險金等相關損失。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車輛未年檢,保險公司應免責,且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已用黑體字加粗印刷。
法院審理後認爲,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即使保險公司作了條款字體上的加粗,但未對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含義和法律後果對丁某進行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對丁某不產生效力。最終法院判決在保險限額範圍內,賠償丁某共計26萬餘元。
解讀 保險合同糾紛合同理解存較大分歧
民二庭副庭長王振英表示,保險合同條款內容複雜,專業術語多,投保人、保險人在發生糾紛後,合同雙方對保險合同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集中表現爲對免責條款、承保、理賠範圍條款以及承擔責任的比例等問題理解不一致。三年來,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因條款理解產生的糾紛案件佔全部保險案件總數的63%。從審判實踐中看,此類案件爭議主要集中在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上。在全部保險案件中,涉及投保手續不完備的問題超過80%。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或保險推銷員在未詳細介紹保險產品特點的情況下,即爲投保人辦理了投保事宜。糾紛發生後,當事人針對免除責任或減輕責任條款的告知和適用產生爭議。
對此,王副庭長建議進一步加強保險誠信的機制建設,強化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的告知說明義務,減少對保險格式條款理解的分歧。提供格式條款的保險公司一方,對於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要依法採取合理方式明確予以釋明。保險公司還應進一步規範保險營銷行爲,引導投保人合理投保。對於老百姓而言,簽訂合同之前應充分了解合同內容,不要在不理解內容的情況下簽字。新報記者張家民實習生信華通訊員李金文楊建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