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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某單位將故障汽車送修期間,因汽修中心電源線短路發生火災,導致其汽車被燒燬。事發後,車輛所有單位將汽修中心老闆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南開區法院審理此案後,於日前判決被告老闆賠償原告單位車輛損失費及車上設備損失費共計11萬元,接收該車輛的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2012年1月30日,本市某單位將一輛發生故障的三菱帕傑羅汽車送往南開區一家汽車維修中心進行修理。據該單位稱,當時車輛由馬某接收。同年2月1日,該單位卻得到馬某通知,因修理廠管理不善發生火災,該單位送修車輛及車載設備被燒燬。事發後,車輛所有單位經查得知,該汽車修理中心繫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爲魏某,已於2011年7月25日註銷,但直到火災前仍以汽修中心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據此,上述單位將魏某夫婦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車輛及車載設備損失共計24.6萬餘元。
對此,被告魏某辯稱,接收車輛的馬某是專門維修汽車閘箱的,其在2011年11月前租用魏某後院的兩間房屋從事修理業務,後因該處要拆遷,魏某不再向馬某收取租金,但馬某仍在該處經營直至發生火災。原告未與魏某的汽修中心訂立汽車修理合同,所以魏某不存在保管義務,原告應向馬某主張權利。被告魏某的妻子則辯稱,汽修中心一直是魏某經營的,與其無關,不同意承擔責任。而第三人馬某表示,同意賠償原告損失,但目前沒有錢,並且認爲火災是在汽修中心發生的,被告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爲,第三人馬某將涉訴車輛停放在汽修中心車間內。2012年2月1日19時45分,因通向空調機的電源線短路引燃可燃物,導致汽修中心起火,涉訴車輛被燒燬。因汽修中心起火導致原告車輛毀損,應由該中心承擔責任。汽修中心繫被告魏某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已於2011年7月25日註銷,被告魏某應對該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魯某與魏某雖系夫妻關係,但魏某在該汽車維修中心註銷後繼續經營併發生火災,現無法證明該汽車維修中心繫被告夫妻共同經營,不宜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魯某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三人馬某對涉訴車輛負有保管義務,但未對涉訴車輛妥善保管,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不申請對涉訴車輛毀損時的價值進行鑑定,故該車毀損時的價值酌定爲7萬元。對原告索賠車上被燒燬的設備一節,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證據證明,故被告魏某應予賠償,第三人馬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酌定上述設備燒燬時的價值爲4萬元。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