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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瑩通訊員鄭宇昕)在國外生活20餘年的王先生因經濟拮据還不起房貸,就想出售父親正在居住的一套國內住房償還貸款。王先生將父親告上西城法院,要求老父騰房。
王先生訴稱,2001年,他委託父親代爲購買了位於牛街的一套房屋,產權證登記的產權人爲王先生。而父親自己也在附近買了一套房屋自行居住。由於父親在國內,王先生便將房子交由父親管理,房產證、購房合同、購房發票也在父親手中。2011年,王先生在加拿大貸款購買了房屋。近幾年加拿大經濟不景氣,工資收入減少,導致他還款壓力增大,因此準備將國內房屋出售用於償還貸款。
王先生的老父親在法庭上卻道出了另一番說法。王老先生說,1997年牛街地區危改時,他自行出錢購置了兩套房子。考慮到今後家產總歸都是兒子的,辦理房產證時,他就將其中一套登記在兒子名下。不過,兒子長期在國外定居,也不回來看他,爲了生活,他就將其中一套房子出售,自己則一直住在兒子“名下”的住房中。王老先生自稱無處可去,不同意騰房。 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