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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圖:簡仁山
南方日報訊(記者/盧真偉實習生/樑耀榮李波)交通運輸部2013年“一號文件”《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日正式實施。面對快遞新規,電商行業、快遞業與消費者皆同聲叫好。這讓對快遞“又愛又恨”的消費者有了維權依據。
快遞業亂象叢生惹人怨
“快遞郵寄點就像個扔沙包的遊戲場!”幾天前,中山大學新華學院東莞校區的李同學被快遞行業的野蠻分揀嚇了一跳。數日前,他在一家快遞收件點郵寄東西,剛踏進店門口就看到一羣工作人員將包裹掃描之後就隨手拋到不遠處的牆邊。一件件快遞在牆壁上重重一撞,然後掉在地上。接下來幾天,李同學都在擔心自己的快件在運輸過程中會否被弄壞。
不久前,在虎門工作的楊司可先生想將一臺平板電腦寄往外省,誰知幾家快遞公司都不肯接單,只因害怕該電腦在野蠻分揀和運輸過程中損壞後要負責任。最後,楊司可只得在快遞單上寫下“郵寄已損壞平板電腦”字樣,快遞公司才欣然收件。
如果說分揀過程野蠻是因爲工作壓力所致,快遞行業中存在的欺騙行爲則更讓人難以接受。去年12月,在東莞工作的虞先生在一家淘寶網店爲女友購買了一件價值658元的羽絨服。1月9日,有快遞員送貨上門。當虞先生準備打開快件驗貨時,快遞人員以不滿意可以退貨爲由阻止了他。虞先生覺得有道理,於是沒有當面驗貨就付款。回到家後打開郵件,發現裏面只有一團報紙和四瓶涼茶……
隨着今日《辦法》實施,快遞行業的這些亂象有望逐步得到改變。《辦法》不但明確了快遞市場由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也通過對經營主體的細緻規定,限制快遞企業不顧資質隨意招代理的無序擴張行爲。
此外,《辦法》還對快遞業一些與消費者息息相關的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例如《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
消費者和電商企業皆受益
對於消費者質疑聲音最大的丟失郵件僅賠三倍運費問題,《辦法》第二十條也作出了規定: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而按照《郵政法》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和快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即賠償額度不受“資費三倍”的限制。
針對飽受詬病的快遞業暴力分揀行爲,《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快遞企業分揀作業時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毀損快件,否則將被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此外,在防止快遞業泄露消費者信息方面,《辦法》也作出了相關規定。
從事電子商務的東莞睡眠曲家居有限公司負責人劉鐵軍分析說,《辦法》出臺後,可以讓快遞過程出現的問題能夠更清楚地進行責任認定。對於電商企業而言,客戶不檢查就收貨後發現問題,所有的責任都只能由電商企業來承擔,這其實是爲物流公司背了“黑鍋”。與此同時,電商企業也有自己的擔心,那就是《辦法》出臺後快遞企業成本增加,也可能會進一步提高快遞收費,從而增加電商企業的成本。
劉鐵軍說,無論如何《辦法》出臺後都是利大於弊的,希望管理部門能夠加大監管和執行力度,推動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執行到位與否牽動各方神經
雖然《辦法》引來各方叫好聲,然而新規的執行力度有多大?業內人士存觀望心態。
以“先驗貨後簽字”的規定爲例,此前爲了防止類似“手機變磚頭”的問題,不少快遞公司已開始嘗試。然而在執行層面常遇到問題。在東莞工作的張先生說,平時多數快遞件都是公司前臺或者小區物管代收的,根本無法做到當面簽收。而一名快遞公司負責人亦表示,平時送件很多都是代收,快遞員也不可能長時間等待收件人回來當面查驗。因此,不少人質疑《辦法》的一些規定在實際執行中,或許難以充分發揮作用。
東莞市消委會祕書長鄧國平介紹,東莞消委會常常會接到關於快遞不規範引起的投訴。鄧國平認爲,《辦法》實施後無疑能夠對快遞業亂象進行遏制,但《辦法》實施之後效果是否明顯,就要看執行是否到位。當前一些東莞消費者對正規快遞的鑑別能力還不夠強,容易被假快遞欺騙。而一些消費者在郵寄貴重物品時,會因爲擔心暴露財富或者想要省下保費而沒有對貴重物品保價。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不有意識地保護自己的權益,《辦法》規定得再詳細也難以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