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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訊(記者單毅)記者從天津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獲悉,爲了加強無線電管理,有效利用和保護無線電頻譜資源,維護無線電波秩序,《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今天起正式實施。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條件,並向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無線電臺執照的有效期不超過三年,臨時無線電臺(站)執照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無線電臺(站)使用的呼號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權限進行指配。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臺(站)呼號。禁止使用無線電臺(站)發送、接收與其臺(站)用途無關的信息、圖像、語音等信號;禁止利用無線電設備接收和傳播違法信息。禁止擅自銷售、設置、使用公衆移動通信干擾、屏蔽器材。
據瞭解,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設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