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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唐先生於2011年在某地產銷售中心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簽訂的購房合同中約定這套商品房於2012年9月30日之前交樓。但至今差不多有5個月了,開發商仍未及時交樓。這期間,唐先生多方奔走,卻始終未能拿到房子的鑰匙。該樓盤開發商的工作人員表示,此項目延期是因爲“不可抗力”造成的,施工中遇到了困難。按照購房合同當中的條款,拒絕支付經濟賠償。 ◎律師說法:
明洲律師事務所張彥榮律師:作爲購房合同中免責事由的“不可抗力”,一定要符合法律明確規定,不能憑自己的主觀臆想去推定。在現行房地產交易中,開發商通常將以下事項列爲不可抗力條款下的免責事項: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市政配套的批准與安裝的延誤。其實,發展商所述的這兩種情況,依據法律的規定都不具備不可抗力的三個必備條件,即並非爲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所以說即使確實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若銷售方沒有履行“及時通知”和“在一定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那麼銷售方就不能依此免除其法律責任。時報記者王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