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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劉純報道陳先生在前不久丟失了自己的身份證,他到公安部門申請補辦,公安機關爲他辦理了臨時身份證。近日,陳先生到一家人力資源機構應聘,並且被該公司錄用了。但是,就在陳先生準備與公司方面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公司方面卻表示陳先生缺少身份證件,其所持的臨時身份證不能作爲身份證明,所以拒絕與他簽訂勞動合同。此公司的做法合理嗎?
解答:《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因此,陳先生所應聘的公司無權因臨時身份證而拒絕錄用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