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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劉純報道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的事情並不少見,雖說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婚戀自由的權利,但是婚姻絕非兒戲,並不是想當然地說離就能離。近日,《廣州日報》報道,80後小夫妻楊某和李某,因爲家庭瑣事吵鬧不斷遂請求法院判決離婚,離婚的理由着實令人大跌眼鏡,竟然是因爲夫妻雙方飲食口味不合。
據報道,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後認爲,妻子李某與丈夫楊某在共同生活過程中,雙方雖然出現矛盾,但夫妻之間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是屬於正常現象,只要雙方相互尊重、體諒,感情一定能夠和好如初。因此,法院判決楊某夫婦不準離婚。
◎律師說法:
配得律師事務所陳福文律師表示:本案中需要明確兩個概念,即“協議離婚”與“起訴離婚”,協議離婚是雙方協商一致後才能做的,若一方不同意,只能起訴。而起訴離婚有一個必要的前提就是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法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有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等情況可以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本案中,以“口味不合”爲由的離婚請求並沒有嚴重到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法院依法判決楊某夫婦不準離婚也體現了對公民基本倫理親情的尊重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