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月28日,增城市原副市長劉榮照因受賄千萬餘元,被廣州市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檢方指控劉榮照犯濫用職權罪未獲法院認定。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11年3月,劉榮照擔任增城市新塘鎮鎮長、增城市荔城街道黨工委書記、增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兼荔城街道黨工委書記及增城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其姐夫顧恩洪(另案處理)向他人索取人民幣515萬元,收受他人賄送的財物折合人民幣685.9萬元、港幣55.6468萬元、美金1萬元、新加坡幣0.3萬元、澳門幣6.06萬元。其中通過顧恩洪以投資入股的形式共受賄707.9萬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對其索賄部分應從重處罰。劉榮照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廣州市中院昨日下午在花都區獅嶺法庭宣讀了上述判決。48歲的劉榮照表示將考慮是否上訴。
“空手套白狼”索取580萬元
2003年1月,劉榮照在任新塘鎮鎮長期間,得知增城市順欣房地產有限公司(下稱“順欣公司”)收購土地擬進行商業開發,即向該公司老板鍾某權、胡某強提出以所謂投資入股的名義參與該公司位於瑤田村80畝地塊的收購開發。三人簽約數日後,劉榮照的姐夫顧恩洪按劉的授意將80萬元送到順欣公司。
2003年8月,順欣公司在繳清征地費用665萬餘元後,取得了上述地塊的使用權證,相關費用全部由鍾某權、胡某強私人支付。
2004年9月,劉榮照、顧恩洪在從未參與順欣公司任何經營管理、其所謂投資款未產生任何收益的情況下提出“退股”,向順欣公司索取所謂退股費兼投資收益共人民幣580萬元。鍾某權、胡某強於2004年9月至12月間,先後將人民幣500萬元分十幾次劃入了顧恩洪提供的三個私人賬戶,另以現金形式退還了“入股資金”80萬元給顧恩洪。
協調批地後要老板“還債”
2006年至2011年間,劉榮照接受廣州市駿欣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某泉的請托,為其盡快審查通過荔城街金星村金竹崗霞嶺高嶺地塊商業住宅的相關修建性詳細規劃積極協調。事後,劉榮照通過顧恩洪先後收受陳某泉賄送的現金共人民幣450萬元。
2002年初至2011年初,劉榮照接受增城奔馬摩托車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湛某洪的請托,為該公司廠房擴建批地等事宜積極進行協調。事後,劉榮照要求湛某洪替其結清其在增城市“清一色商行”一筆15萬元的欠款,並先後多次收受湛某洪賄送的現金共人民幣8萬元、港幣4萬元、美金1萬元。
法官答疑
“少量投資、平均分成”
算不算受賄?
劉榮照辯稱以投資入股形式獲取回報不應認定為受賄。法院認為,劉榮照通過顧恩洪的名義僅象征性少量出資,卻要求與請托人平均擁有股份或對所得收益平均分成。劉榮照和顧恩洪在不參與任何經營管理的情況下,沒有實際出資,直接索取賄賂及非法收受賄賂;或雖有實際出資,但獲取了明顯高於其出資應得收益的回報,其行為均應認定為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