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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原告劉某隨母親到被告張某店內吃早點,劉某不慎與手持滾燙湯水的被告張某發生碰撞,原告劉某的頭、臉、脖子等部位被燙傷。事後劉某住院治療15天,後在家中繼續康復治療。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認爲,原告是在被告的店裏被燙傷,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4000元。被告張某辯稱,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的母親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自己過錯小,只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張某向原告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0500元。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消費者在商家消費時致健康權受到侵害的案件。律師認爲,本案需要探討如下兩個問題:
第一,被告張某作爲商家,在非故意的情況下,致原告劉某燙傷,是否應當對其進行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根據該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同時,該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故商家張某雖未故意將原告燙傷,但依據上述法律,應對作爲消費者的原告進行賠償。
第二,原告的母親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在本案中,原告系未成年人,作爲原告的監護人,原告的母親未能盡到照顧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監護義務,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