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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區一家大型商場工作的小張反映,她所在的崗位從春節前到現在的一個月就休息了兩天,其餘時間都在上班、加班。“公司逼員工簽字同意,否則就視爲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小張問,《勞動法》對於加班時間有沒有明確的規定,“像我們這樣一個月就休息兩天,單位是否違反《勞動法》?”
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小張的描述,她所在單位實行的應該是標準工時制度,這樣的做法已經違反了《勞動法》。按照規定,標準工時制勞動者每月工作時間167小時,加班加點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6小時。其次,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假期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用人單位的“不同意加班視爲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訴,受理電話12333。
記者侯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