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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程 勇陳羣安通訊員吳 濤)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民商事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過程中,探索符合知識產權審判規律的四步調解法,2010年調撤率爲62.5%,2011年爲72.7%,2012年爲90%,近三年平均調撤率爲75%。
漢江中院通過送達時承辦人調解、庭審後合議庭調解、深入實地調解、院庭長參與調解等四步調解方法,認真審理知識產權案件。該院要求知識產權案件相關法律文書採用直接送達方式,承辦法官有機會當面傾聽當事人的想法和意見,同時對被告工作或生活環境有所瞭解,便於釐清調解思路,在送達時即開展調解工作。在案件爭議焦點和證據基本清楚的基礎上,確定調解思路,擺事實、講法理,向當事人分析利弊,釋明利害,督促當事人認真衡量把握權益實現、訴訟風險與訴訟成本、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深入實地拉近法官與當事人的心裏距離,能讓當事人真正領會到法官真心爲自己考慮,感受到法官司法爲民的情懷,增加調解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