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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近日,廣東省封開縣人民法院適用新刑訴法規定審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傷害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鄧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和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因張某國(另案處理)與樑某彬等人之間有矛盾,指使李某、鄧某等人對樑某彬等人尋找機會報復。2012年6月10日凌晨2時許,李某乘坐鄧某的助力車來到縣城,看到樑某彬、莫某鋒等人,李某用其攜帶的雷鳴燈槍向樑某彬、莫某鋒等人開槍,樑某彬、莫某鋒兩人被射中並受傷,之後鄧某駕駛助力車搭載李某迅速逃離。經鑑定,樑某彬的受傷程度爲輕傷;莫某鋒的受傷程度爲輕微傷。9月21日,公安機關抓獲李某。11月6日,鄧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由於李某、鄧某均爲未成年人,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委託其家庭所在地的司法所進行調查,瞭解到李某、鄧某早年輟學,但在校讀書期間是個好學生,平時遵紀守法,無違法記錄,由於法律意識淡薄、逞能而聽從他人教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未意識到自己的行爲會給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犯罪後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有悔罪表現。當地司法部門表示願意做好監督幫教工作,落實監管措施,並建議對鄧某適用非監禁刑,進入社區矯正改造。
封開法院經不公開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鄧某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兩被告人作案時未滿十八週歲,是未成年人,受他人教唆而作案,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鄧某犯罪情節較輕,有自首情節和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故採納司法部門意見,對鄧某適用非監禁刑,進入社區矯正改造。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同時,爲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法院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決定對李某、鄧某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彭漢文李南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