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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時間理財市場頗不平靜,先是被投資者視爲存款替代的集合信託產品屢屢出現風險,後又是某股份制銀行分支機構被曝代銷質量較差的私募產品,導致投資者血本無歸,接着某些銀行的銀行理財產品也被指有問題。
理財有一句話,叫買者自負,要求投資者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理財產品的發行方和代銷方對投資風險不承擔責任。但買者自負之前,還有一個條件,叫賣者有責,即理財產品的發行方在管理資產的過程中,必須履行謹慎投資、信息披露等義務,在履行了此類義務的條件下,才能對投資損失免責,反之,則應對投資者作相應賠償。
完整的信息披露應該分爲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是產品發行信息披露,即產品發行時對產品信息和產品投資方向的披露,產品信息包括期限、類型、預期收益等情況。目前對產品信息的披露各個機構都做得較爲完善,但產品資金的投向方面,某些機構卻諱莫如深,如投資信託產品或信託產品的收益權,不披露信託產品的具體投向,僅以“債權類資產”、“信託資產收益權”等寬泛的字眼表示,又如某些私募性質的產品,其產品推薦書中對融資方的真實情況沒有客觀的、詳盡的說明。這會使得投資者完全不知道投資風險幾何,自然只能選擇盲目地信任或者是不信任金融機構。
第二是產品運行信息的披露。目前權益類產品,尤其是基金類產品,各個機構披露比較完善,如定期公佈產品淨值、產品持倉結構等。但固定收益類產品的信息披露卻普遍較弱。運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突發事件信息披露,披露這些信息有兩個好處,一方面讓投資者瞭解投資的真實情況,讓投資者看到每筆投資的資金運用和收益回收,消除投資者對理財產品即是“龐氏騙局”的誤解。另一方面,更爲重要的是,當投資出現問題時,讓投資者及時瞭解問題所在以及處理辦法,降低投資者對理財產品投資效果的期望,防止其期望與投資效果落差太大。
第三是產品到期信息披露,最主要的是完善收益分配的披露。以前各類機構均不注意該問題,認爲只要向客戶兌付了收益就完成了義務。但從資產管理的視角看,這並不合理。金融機構應該詳細地向投資者說明理財產品的投資收益和費用。2012年末某信託公司的“希森三和”事件可能改變目前的這種認識。
只有把這三個方面信息披露做到真正的充分、客觀,纔可能讓投資者真實認識理財產品,讓其重拾對理財產品和金融機構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