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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判決酒吧承擔40%賠償責任
本報訊(記者王納通訊員呂靜)16歲女孩陳某苗在吸食毒品後,和朋友前往酒吧大量飲酒,結果因酒精中毒導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礙死亡。陳某苗的父母因此將涉案酒吧經營者黃某青告上法庭,索要賠償。記者昨天從寶安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陳某苗的父母自行承擔本案60%的責任,被告黃某青承擔40%的賠償責任,賠償陳某苗的父母91868.8元。
法院:
原被告雙方都有責任
被告黃某青在寶安區22區公園路工業區2棟經營一家酒吧,該酒吧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2011年1月23日凌晨3時許,陳某苗和另外4人到該酒吧飲酒,至10時,同伴發現睡在酒吧沙發上的陳某苗已經死亡。後經法醫鑑定,陳某苗屬吸食毒品、大量飲酒後,因酒精中毒導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礙死亡。陳某苗生於1994年11月11日,系農村戶籍。
寶安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的發生是一個不幸的悲劇。原、被告雙方對本案的發生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首先,根據我國《治安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吸食毒品屬於違法行爲,死者陳某苗事發時雖未成年,但已年滿16週歲,應具備基本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也應懂得“珍惜生命,遠離毒品”的道理。其次,兩原告作爲死者的父母,對死者有監護責任。最後,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均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類商品。
本案中,被告黃某青作爲酒吧的實際經營者,在死者和其同伴前往事發酒吧消費時,沒有仔細覈對死者是否已經成年,並向其提供酒類飲品,進而導致本案的發生。綜合以上分析,法院判令兩原告自行承擔本案60%的責任,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法院綜合案情判定原告因本案所產生的損失爲229672元。其中,原告承擔60%的責任,即137803.2元;被告承擔40%的責任,即91868.8元。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