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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春梅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攀枝花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今年最讓我欣慰的事,應該是正式開始實施的修改後刑訴法專門規定了刑事和解制度。
攀枝花市檢察院早在2006年開始試行刑事和解,2010年在和解中引入檢調對接工作機制,2012年對68件刑事案件通過人民調解組織實現了刑事和解。但是,由於缺乏統一規範的法律性文件,各地在試行刑事和解特別是推進檢調對接時,對檢察機關在其中的角色定位理解不統一,啓動及操作程序不統一,內部監督、社會矯正等配套機制不完善,影響了刑事和解的適用效果及司法公信力。
刑事和解這種有實踐無規範的局面深深困擾着我,爲此,幾乎每次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我都會提出刑事和解規範化的建議,建議加強對相關工作的調查研究,進一步統一認識,明確刑事和解的適用原則及案件範圍,嚴格啓動程序,完善配套機制,加強內外監督,創新和解方式,確保和解案件的辦理取得實效。修改後刑訴法專門規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對刑事和解適用的原則、案件範圍、程序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讓我很是欣慰。而今,我正在爲推進社區矯正等刑事和解制度配套機制的構建和完善進行努力。
新的一年,我將立足本職,盡心竭力,維護社會和諧,守護公平正義,不辜負人民的重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