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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幫人融資2300餘萬元卻未獲分文報酬,心有不甘的田芝萍將黃小倩告上法庭,要求黃小倩支付她融資佣金255.6萬元。近日,長寧區法院對這起民事案件作出判決,田芝萍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法庭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索要佣金
去年10月,田芝萍向長寧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她向法庭提供的關鍵證據是一張有黃小倩署名的“欠條”,但這張欠條的形式卻有點奇怪:首行居中寫有“收條(欠條)”字樣,正文爲:“今欠(收)到田芝萍現金人民幣2,556,000元整(介紹融資完成後,田芝萍應得佣金)”,落款爲“收款人:黃小倩”,“日期”則是空白。
法庭上,田芝萍和黃小倩分別向法官表明自己的主張。田芝萍告訴法官,黃小倩是一家貿易公司的老闆,因開發項目有融資需求,經朋友介紹找到她,由她爲黃小倩提供融資客戶,客戶將自己名下的房地產抵押給銀行,獲得銀行貸款後再出借給黃小倩。從2008年起,她以上述方式陸續幫助黃小倩融資人民幣2300餘萬元。黃小倩寫下上述欠條,承諾支付融資佣金。因此,要求黃小倩兌現承諾,支付佣金255.6萬元及相應利息。
事有蹊蹺
然而,黃小倩對田芝萍的上述說法完全予以否認。黃小倩表示,與她簽訂投資理財顧問合同的是一家名爲“夏銀”的抵押貸款顧問公司,田芝萍是夏銀公司抵押貸款部的副經理,從事抵押貸款的經辦工作。夏銀公司通過將黃小倩名下的房產抵押在田芝萍名下的方式控制服務風險,出借人則基於對夏銀公司的信任把錢借給她。至於田芝萍提供的有黃小倩署名的“欠條”,則是由每次借款時出具的事先打印好的“收條”變造而來。
到底誰的說法更可信呢?法庭經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查明,田芝萍和黃小倩爭議的事實,發生在田芝萍任職夏銀公司抵押貸款部副經理期間。2008年9月及之後,黃小倩多次向他人借款,每次得到借款後,都向貸款人出具打印成文的收條。同年10月,黃小倩與夏銀公司簽訂投資理財顧問合同,夏銀公司指派田芝萍爲黃小倩提供諮詢服務,黃小倩因此向夏銀公司支付諮詢服務費3萬元。法庭還查明,“欠條”正文中,田芝萍姓名、金額數字及括弧裏的內容均爲田芝萍書寫,收款人欄則由黃小倩具名。近日,法庭對本案作出判決,駁回田芝萍的訴訟請求。
(文中當事人及公司均爲化名)
特約通訊員章偉聰本報記者袁瑋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表示,田芝萍認爲自己爲黃小倩成功融資,理應得到相應報酬。如果這一說法成立,那麼,首先,作爲夏銀公司員工,田芝萍私自承接公司業務的行爲,既違背員工對公司的忠誠義務,有違職業操守,又違反其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損害了公司的利益,該行爲不具有正當性。其次,有償融資中介屬於經紀業務範疇,執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並經登記註冊方可執業。田芝萍持有的“理財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並非經紀資格證書,因此她並不具有從事經紀業務的資格。如果她以個人名義進行融資中介,則她的行爲不僅不正當,而且還違法。再次,田芝萍提供的“欠條”,從內容到形式存在諸多矛盾,該“欠條”難以證明是黃小倩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