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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城市讀本訊(任曉玲記者張勇)2月27日,宜賓市江安縣人民法院審結首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5萬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餐飲行業工作。
2009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間,被告人吳某在江安縣江安鎮劇專大道經營“巴人治竈串串香”火鍋店。爲節約成本、增加收入,被告人吳某指使擔任廚師的被告人劉某,將客人吃剩下的火鍋湯進行過濾沉澱後,加工成“食用油”並於次日加入火鍋底料銷售給顧客食用。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吳某、劉某利用餐廚垃圾加工成“食用油”,並予以銷售的行爲,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5萬元,且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餐飲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