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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爲“虛假訴訟”?概括而言,虛假訴訟指的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行爲人通過惡意串通,虛構民事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等方式,利用民事訴訟程序,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爲。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特點:一是行爲人主觀上的故意;二是行爲方式多樣,如惡意串通,虛構民事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等;三是濫用訴訟權利,通過合法形式換取非法利益。
現行法律對虛假訴訟的規制不足
(一)民事法律對虛假訴訟規制的無力
我國民事實體法中,對虛假訴訟行爲人應承擔的責任未作出明確規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虛假訴訟行爲人可能獲得的風險是被駁回起訴或者駁回訴訟請求,並因此而承擔相關訴訟費用。這一結果與其可能從對方當事人處獲取的不法利益而言,存在的風險可忽略不計。因此,現行法律難以對行爲人產生足夠的威懾力,根本不足以遏制虛假訴訟的發生。
(二)刑事法律對虛假訴訟規制的尷尬
對虛假訴訟行爲的刑事懲罰,刑法並未確定具體的罪名及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僅對刑事訴訟領域的僞證行爲進行了定罪量刑,而對民事訴訟領域所存在形式各異的妨害司法行爲該如何處理並未作出明確規定。依據“罪刑法定”、“法無明文不爲罪”的基本原則,實質上排除了刑法對虛假訴訟的規制。
虛假訴訟現象的大量存在,不僅破壞了公平的法制環境,造成了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也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雖然各界對虛假訴訟行爲究竟以何種罪名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仍存在較大的爭議,但其危害性較之刑事訴訟領域的僞證罪等妨害司法的犯罪行爲有過之而無不及,存在刑事制裁的必要性。
(一)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侵財性虛假訴訟行爲符合詐騙罪的特徵,但是,詐騙罪的構成中行爲人不但要實施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爲,而且詐騙的公私財物還需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因此,達到詐騙罪起刑點的侵財性虛假訴訟行爲以詐騙罪規制才合理。
(二)以行爲人的行爲手段定罪處罰
1.未達到詐騙罪起刑點的侵財性虛假訴訟行爲以“妨害司法罪”定罪處罰。如果侵財性虛假訴訟獲得非法財產數額未達詐騙罪定罪數額,但是,如果行爲人的手段較爲惡劣,嚴重侵害了司法管理秩序,造成司法資源極大浪費,造成後果較爲嚴重的,可以根據刑法中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將此類虛假訴訟歸入“妨害司法罪”來定罪處罰。因爲妨害司法罪是行爲犯,行爲人只要實施了虛假訴訟行爲,情節嚴重的即構成犯罪。
2.非財產性虛假訴訟以行爲人的行爲手段定罪處罰。
(1)以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等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通過僞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爲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只列舉了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但司法實踐中,有的行爲人是通過僞造、變造身份證,有的甚至是通過僞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等手段進行違法犯罪行爲的,對該類虛假訴訟行爲,可以以相應的罪名定罪處罰。
(2)以妨害作證罪和幫助僞造證據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07條第一款規定:“妨害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行爲。“指使他人作僞證”,不僅包括指使狹義的證人作僞證,也包括指使他人制作一切虛假證據的行爲。司法實踐中,虛假訴訟行爲人通過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的情形並不常見,絕大多數是通過相互串通,指使他人制作虛假證據而提起訴訟的方式。因此,實踐中,大都是以妨害作證罪和幫助僞造證據罪對虛假訴訟行爲人定罪處罰,這也是現行刑法框架內規制虛假訴訟行爲最爲合理的規制方法。
(3)以“妨害司法罪”定罪處罰。虛假訴訟行爲中,絕大多數情況下侵害的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產或者財產性利益,但是並非所有的虛假訴訟行爲都是侵害財產或者財產性利益,有些虛假訴訟行爲侵害的是他人的非財產性利益,更主要侵害的是司法秩序,因此,將此部分虛假訴訟行爲以“妨害司法罪”規制更爲合理。
(三)考慮設立“虛假訴訟罪”
將此類行爲明確地定性“虛假訴訟罪”,將各種虛假訴訟行爲納入此罪名來規制,有利於填補法律的空白,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爲維護社會的穩定和法律的尊嚴;有利於維護司法的權威和統一,發揮刑法對此類行爲的預防目的;有利於法官客觀、公正地認定處罰虛假訴訟,懲罰行爲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