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報北京3月4日電(記者鄭赫南)“近年來,越來越多‘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要求檢察機關進行有效法律監督,但目前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檢察監督的規定很不完善,監督範圍、方式和手段十分有限,監督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今天,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檢察院檢察長徐安表示,他將領銜提出修改行政訴訟法的議案,建議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的有關規定。
徐安告訴記者,現行行政訴訟法原則規定檢察監督範圍是“行政訴訟”,實際監督的內容是對確有錯誤的行政判決、裁定提出抗訴,“這未免太狹窄了。行政檢察監督範圍,除了法院生效的裁判,還應包括對行政賠償訴訟調解書、執行活動和非訴執行活動,以及法院及其審判人員在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其它行爲。”
“其它行爲”如何理解?徐安解釋說,司法實踐中,一些行政訴訟立案存在隨意性,如某些拆遷類案件、羣體性矛盾在地方行政權力的影響下,有時法院會不立案,侵犯了當事人訴權。然而,這些行爲並不涉及判決、裁定錯誤,檢察機關無法通過抗訴監督。徐安認爲,應賦予同級檢察機關對此類行爲提出檢察建議權。
“再審檢察建議也應成爲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徐安表示,實踐中,再審檢察建議已經佔有很大比重,如2008年至2011年,全國民行檢察系統受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24885件,審查處理23742件,其中抗訴1521件,再審檢察建議1009件。
在議案中,徐安等代表提出,參照民事訴訟法相關修改,吸納兩高《關於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等司法改革成果,在修改行政訴訟法時,應明確檢察機關對審判過程、執行活動、行政機關違法行爲的監督;擴大監督範圍;增加檢察建議、意見等監督手段;明確檢察機關調閱卷宗、向案外人調查覈實情況等監督手段;強化監督的剛性,如對檢察建議應在30日內依法處理並書面回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