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動司法
是指在尊重司法規律、堅持依法辦事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努力追求良好工作效果,更好地爲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爲維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服務,爲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