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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陳麗平
已連任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廣州律師協會《廣州律師》雜誌主編陳舒,是《法制日報》記者多年的朋友。她畢業於陝西政法幹部管理學院,在2003年當選爲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之前,從事了二十多年的律師工作。擔任全國人大代表職務後,她不再做律師。
擔任全國人大代表十多年來,陳舒履職認真,敢於直言。她提出的許多議案、建議被國家有關部門採納。特別是在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她多次受邀參加立法論證會、座談會,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她提出的關於不動產統一登記等意見,最終被立法機關所採納。
“律師執業的特點,要求善於理論聯繫實際,善於從可操作性層面去着眼,善於聯繫羣衆,瞭解社情民意。”陳舒說,人大代表要有一定的履職能力,不僅要提出問題,更要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設性意見。
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陳舒透露,本次會議期間,她擬就修改建築法領銜提出議案。
“建築行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行業之一。”陳舒說,社會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建築行業。但是,目前建設領域的腐敗問題非常嚴重,涉及到工程建設的許多環節。這與目前建築領域的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有着直接的關係。更爲重要的是,作爲建築行業的一部大法,建築法還是在計劃經濟氛圍非常濃厚的時代制定頒佈實施的一部法律,具有鮮明的計劃經濟時代的烙印。
陳舒認爲,現行建築法實際上是一部管理法,是一部管理施工單位、管理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沒有體現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規範與工程建設相關各方市場主體行爲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則。
“建築法頒佈實施以來,社會經濟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革,建築行業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陳舒認爲,建築法明顯滯後於社會的發展、行業的發展。在現實中,建築法被邊緣化,已經被有關的條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章制度所替代。現在許多市場都在逐步放開,但是建築行業卻沒有完全放開。在管理上,政府的權力太大、管得太寬,實際上管理不過來,反而給腐敗的產生留出了很大的空間。因此,對於建築法的修改,要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多采用市場調節的手段。
陳舒介紹,建築法修改2006年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但是至今一直沒有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本次會議前,陳舒就建築法修改列了包括29項內容的調研提綱,深入基層開展調研。她在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協助下,先後在二十餘家建築施工企業進行了調研和座談。
去年12月,陳舒通過廣東建設報和廣東華瑞興律師事務所在一次建築行業的大會上,發出調研提綱70份;通過人大代表聯絡處向廣東省建設廳及隸屬行業協會、廣東省高院、省檢察院發出調研函;今年1月30日,她在廣東華瑞興律師事務所與廣州從事建築業法律服務的律師進行座談;2月5日,廣東省住建廳組織建築業各行業協會及部分企業圍繞她提出的調研提綱進行座談;2月27日,廣東省監理協會組織該協會在廣州和深圳的會員座談,主動邀請她去協會聽取意見。
經過深入的調研論證,一份關於修改建築法的議案逐漸成熟。
陳舒認爲,修改這部法律的宗旨應當是:調整和規範建築市場行爲,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在修改法律時,要平等保護和規範建築市場各主體的行爲。”陳舒說,這些主體包括建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施工單位、行業協會、中介機構、質量監督機構和政府部門。
陳舒建議,根據建築行業的特點,要強化註冊建築工程師的責、權、利。要設立強制職業責任保險,解決技術責任不落實、責任與經濟利益不掛鉤的弊病。同時,要強化行業協會的作用和規範。
“爲切除建築行業非法分包的毒瘤,應廢除總承包企業資質。”陳舒建議,規定承包行爲只能自行承包實施,不能分包。要制定認定非法分包的標準,從制度上切斷分包的鏈條。
陳舒認爲,應對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的條件進行細化,尤其在建設資金擔保方面進行約束。
“對招投標按最低價中標造成偷工減料的腐敗問題,要實行優質優價和詢價制度。”陳舒提出。
陳舒還建議,建立爭議調解制度,快速處理糾紛。對工程款結算規程進行細化,解決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資問題。本報北京3月5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