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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念學
春秋時代齊國的管仲在開篇《牧民》中開宗明義,提出了著名的“四維”說。其曰:“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意思是說,“禮、儀、廉、恥”是維持國家的四個基本要素,如果這四個要素不能貫徹執行,則國家很容易滅亡。“禮、義、廉、恥”,這“四維”既是儒家最高的人生理想,也是國人爲人、處事、成業的樸素道理。作爲新時期的法律人,倘能思之、鑑之,並身體力行,也必大受裨益。
“禮”,就是謙讓,恭敬,文明禮貌,知書達理。《論語》曰:“不學禮,無以立。”法律人是特殊的羣體,是公平正義的化身,有着比常人更高的職業道德要求,法律人必須更加註重禮節,通過司法活動向當事人展示法律人的學識、風度、氣度、教養與魅力等個人涵養,體現法律人的整體道德水準和司法水平。要在做人上求“謙”,要具有謙恭的態度和胸懷承擔起應有的責任,做到“親民司法”。法律人應當謙恭,要有平和的心態、熱情的態度、寬容的性格,謙和有禮,耐心傾聽,尊重當事人,理解、寬容和體諒當事人。其次,在做事上求“誠”,樹立起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意識,做到“誠信司法”。隋代思想家王通說:“推之以誠,則不言而信。”對於法律人來說,執掌法律在於懲治罪惡,在於裁斷是非,在於化解糾紛,更在於引導社情民意,構築誠信、友好、互愛、和諧的社會環境。故而,法律人要以誠載道,有平民之心,能身處其境,能換位思考,能感同身受,以獲取當事人的信任。
“義”,就是公道,正義,大義秉公,光明磊落。南宋思想家朱熹曰:“義者,天理之所宜。”法律人是法律的實施者,更是社會“義”的守護者。作爲一名法律人,內心必然對正義與公正有着執著的信念與追求,並且將這種信仰貫徹在司法工作中,爲人民實踐着正義。爲了捍衛正義和法律的尊嚴,法律人只有超凡脫俗、正氣凜然,才能不唯權,不唯上,不唯錢,不唯情、不折不扣地執行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才能以崇高的人格、堅定的信念高揚起法律正義的旗幟。“吏不畏吾嚴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
“廉”,就是清廉,高尚,不貪不佔,潔身自好。北宋大儒歐陽修有語:“蓋不廉,則無所不取。”廉潔是法律人最基本的操守,是履行好法律人職責的重要保障。每一名法律人都要牢固樹立廉潔意識,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強化職業道德觀念,堅守道德底線,強化紀律作風觀念,嚴守法紀紅線。一要慎初。面對權、錢、色等腐敗因素的侵擾,廣大法律人必須堅定意志,把好第一個關口,守住第一道防線。二要慎友。“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法律人必須重視潛移默化的力量,更應明白長期的耳濡目染難免會讓人認同甚至徹底融入原本反對的行爲習慣。在選擇朋友個人交往方面,法律人應該慎之又慎,要銘記“君子之交淡如水”,要“近君子遠小人”,要注重培養積極健康的興趣和娛樂方式,少交一些吃喝玩樂的朋友,多交一些“直言敢諫”的朋友。三要慎獨。修身者正其心也,養心莫善於寡慾。在最隱蔽的時候最能看出人的品質,在最微小處最能顯示人的靈魂。法律人獨處時更要遵守道德操守,法規政策,抵制不正之風,嚴格約束自己,用內在的修養,抵禦外來的誘惑,潔身自好,把握人生,樹立起廉潔的法律職業形象。
“恥”,就是羞愧,恥辱,敬畏法紀,恪守操守。《孟子》曰:“無羞惡之心,非人也。”因此,法律人能否知恥,關係國家和民族大義,反映其品格優劣。作爲法律人,理應常把羞恥感當做警鐘,反躬自省,克己修身。一要深懷羞恥心,常修爲民德。知恥而後勇。法律人葆有這種知恥心,就會在困難和挫折中披荊斬棘,勇往直前;就會切切實實將百姓的訴求裝於心中、置於腦海中,通過司法爲民來實現一名法律人的人生價值。二要深懷羞恥心,常思貪慾害。知恥心就如一盆清涼之水,當你疲勞困頓、橫生慾念時,能清目醒腦,避免災禍,法律人常用此水洗洗臉,洗洗手,洗洗腦,必定會精神煥發,兩袖清風,一身正氣。三要深懷羞恥心,常懷律己心。法律人作爲社會生活中的普通成員,身處五彩繽紛的花花世界,仕途中難免會遇到金錢、地位、美色、權力等誘惑,如何抗拒誘惑,接受考驗,如何自覺約束業外活動,杜絕不良嗜好,避免合理質疑,這都是擺在每個法律人面前需要認真思考和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只有加了這扇窗戶,這道屏障,才能擋風遮雨,力排干擾,心志不爲所動,節操不爲所移,行爲不怕所議,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禮、義、廉、恥”,雖樸素,但深刻,雖久遠,但現實,值得深思,值得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