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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讀《明史》,豁然發現明代尤其是明初的普法經驗於今仍有借鑑意義。
一是普法入戶,強力推行。衆所周知,明太祖朱元璋系布衣出身,年輕時飽受飢寒之苦,文化程度不高,但他對普法的重視實爲歷代中國帝王所罕見。明朝建立之初,百廢待興,朱元璋就着手製定大法,曾語重心長地對大臣表達了自己的法制宣傳思想:“律令之設,所以使人不犯法。……直解其意,頒之郡縣,使民家喻戶曉。……今吾以《律令直解》遍行,人人通曉則犯法自少矣”(《明太祖實錄》卷二十八)。竊以爲,此段史料至少包含以下兩層含義與普法相關:一是朱元璋強調了普法的目的是“使人不犯法”,儘管有人可能認爲這只是朱元璋爲了維繫朱明江山的統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但其中飽含讓百姓知法而後守法的法制宣傳思想當屬無疑;二是朱元璋強調了所普之“法”的內容須通俗易懂,“使民家喻戶曉”。這一條實際上是強調立法的大衆化,爲普法的深入貫徹夯實基礎。朱元璋深知:有法不守,莫若無法。令今人頗爲汗顏的一點就是他特別重視普法的效果,《大誥》的制定與普及正是朱元璋法制宣傳思想的集中體現。爲了普及《大誥》,朱元璋詔諭:“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大誥·頒行大誥第七十四》)。朱元璋此舉不免帶有隨意量刑而破壞法制之嫌,但其大力推行普法的良苦用心卻躍然紙上,《大誥》的普及亦得到空前落實。馬克思說過:“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既然家中收藏《大誥》可以減等處罰,又有誰敢保證家庭成員終生與法無涉呢?是故這種強力推行的普法方法大大促進了平民百姓收藏與學習《大誥》的熱情,實現了法制宣傳家喻戶曉的效果,以至於出現了“天下有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十九萬餘人,並賜鈔遣還”(《明史·刑法志》)的普法盛況,不能不令人歎爲觀止。
二是融法於禮,深入民心。搞好法制宣傳僅僅依靠強力推行還遠遠不夠,讓法律規定植根民衆內心才能實現普法的目的,對此明朝統治者有着比較清醒的認識。朱元璋深知“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誤犯刑憲”,如何讓基層百姓知曉法律乃是法制宣傳的重中之重。是故朱元璋在建國之初就命令省府州縣在各鄉設立申明亭,“凡一鄉勸善懲惡、申明教化之事,俱在此懲戒”(《明太祖實錄》卷七十二);“凡民間應有詞狀,許耆老李章準授於本亭剖理”(《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二十六)。這兩段史料說明,申明亭承載着教化和解紛的雙重職能,有點類似於今天的派出法庭或基層司法所,但筆者認爲其對法制宣傳所起的作用卻遠遠超過現今的這些機構。因爲掌管申明亭的“耆老李章”是由本鄉民衆推舉出來的公正權威人士,多由當朝致仕的官吏和地方士紳充任,並非國家公務人員,無形中能夠拉近與民衆的距離。他們不僅精通當朝的法律規定,也嫺熟當地的風俗人情,他們對民間糾紛的公正解決本身就是一次次無聲的“法制宣傳”。儘管他們作出的“判決”並非完全依據法律規定,但也實現了讓當事人及民衆瞭解法律規定的目的。可以說,“耆老李章”的解紛不僅宣傳了法律,而且弘揚了道德教化,是道德和法律的黏合劑,使法律和道德完美融合,實現了國法與人情——融法於禮的統一。只有如此,法制宣傳才能真正深入民衆內心,百姓纔會逐步瞭解法律、認同法律。
無獨有偶,明朝中後期的鄉約制度亦爲如此,每裏爲一約,設約正、約副、約講、約史各一人,每隔半月集合本里人宣講聖諭、調處糾紛。這些約正、約副、約講、約史與前述的“耆老李章”並無二致,只是制度更爲完善而已。鄉約宣講聖諭的目的在於教化民衆,以利於在本地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調處糾紛的目的則重於法制宣傳,以便維持當地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如此普法,效果自然會深入人心。
三是注重對官員的法制宣傳。古人有云:“故明主治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爲教”(《韓非子·五蠹》)。不可否認,奉行法家思想的朱元璋是此言的身體力行者。“以法爲教”的關鍵是各級官吏要首先做到知法守法,因爲官員是百姓的父母官,其一言一行能對百姓起到“身正令行”的示範作用。朱元璋對此心知肚明,所以要求各級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於本衙門遞降敘用”(《大明律·吏律》)。這段史料充分說明朱元璋對官吏們普法的良苦用心,不惜以刑罰打擊來強制各級官員學習法律,目的不外乎是督促他們依法辦事,以免濫用職權發生侵奪百姓權益之事。
不僅如此,即使對於那些官員的後備軍,朱元璋也大力推行法制宣傳,規定《大誥》爲科舉考試必考內容,要求相關官吏“嚴督諸生熟讀講解以資錄用,有不遵者,以違制論”。客觀地講,在視科舉出仕爲唯一正途的封建時代,這種將法律納入考試的法制宣傳方式是格外有效的,同時也爲其將來當官時明法守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反觀當今,許多官員在鋃鐺入獄後才悔吐真言“自己是法盲”,這不恰恰說明我們對領導幹部的法制宣傳還很不到位嗎?
研史鑑今,歷史的價值絕非僅僅是讓現代人迴歸歷史,更重要的是爲現代人開拓創新提供營養和動力。反思近30年的普法歷程,筆者以爲對公務員和農民兩大羣體的普法是重中之重。原因在於公務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行爲能夠起到社會風向標的引領作用,大力推進這類羣體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對廣大民衆而言,就能起到最有效的普法效果,亦是“此時無聲勝有聲”的法制宣傳。反之,對於知法犯法、濫用職權的公職人員,則完全可以仿效朱元璋的做法,嚴厲打擊絕不姑息。我們必須牢記:治官嚴則法易行,官守法則普法易。至於對數量最龐大的農民進行普法,除了在法律的框架下大力推行外,學習明代“耆老李章”融法於禮的普法經驗可能更有意義。其實質就是普法也要立足於民間傳統的基礎。這就需要將基層那些富有鄉土經驗的法律人與鄉村的民間權威配合,將國家的法律與地方的習慣完美對接,使之既能維護國家的法制統一,又能爲鄉民內心深處的傳統道德所接受,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普法的目的。
(作者爲西南政法大學應用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