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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決定,可以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這是法律對檢察委員會在檢察機關中的地位和活動原則的規定。
檢察委員會是我國檢察機關內部的決策機構。它是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的最重要的集體決策的組織機構,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檢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我國多年檢察委員會活動的實踐經驗,檢察委員會應當討論和決定以下問題:1.討論決定在檢察工作中如何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問題;2.討論本院直接辦理的和下級人民檢察院及軍事檢察院請示的重大案件、疑難案件和抗訴案件,並作相應決定;3.討論檢察長認爲須審議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所作的決定,並作出相應的決定;4.討論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所作的工作報告和彙報;5.討論通過各項檢察工作條例、規定和工作制度;6.討論檢察長認爲有必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其他重大事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還要討論決定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討論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立法建議等。
檢察委員會的委員由本院檢察人員組成,由本院檢察長提請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通常是由本院檢察長、副檢察長、部門機構的負責人員和少量的檢察員擔任。多數檢察委員會委員是兼職的,也有專職的。檢察委員會委員任職條件高於普通的檢察官,是從具有豐富檢察工作經驗的檢察官中擇優提出人選,依法定程序任免。
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檢察委員會在檢察長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少數服從多數。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決定,可以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這是把檢察長負責制與檢察委員會民主集中制結合起來的檢察委員會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