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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生在四平公主嶺市的“2個月大嬰兒被害案”,昨天,在滬全國政協委員鄭珊、段祺華等既爲孩子遭遇不幸難過,譴責犯罪嫌疑人“喪失人性”,同時也提出,監護意識薄弱,法律規定缺失,也是造成悲劇的原因之一。“應該通過法律明確家長監護責任,別讓類似的悲劇重演。”照看好孩子
是大人的責任
上海市婦聯副主席、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副院長鄭珊委員,對嬰兒許皓博的遇害深感痛心和震驚:“孩子出生沒多久,生命就被扼殺,犯罪嫌疑人罪不可赦。”她表示,雖然孩子父母現在深陷悲痛之中,但也要承擔一定的監護責任。“經常從媒體上看到類似的新聞,比如孩子從自家房子的陽臺上墜落,孩子在路上被車子撞傷甚至撞死等,大多也與孩子家長監護不力有關。”
鄭珊委員認爲,從醫學角度講,幼童“意外傷害”現象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隨時都可能發生,像幼兒園、公園、超市等公共場所,監護者稍有不慎,幼童就會出事。“照看好孩子是大人的責任,包括家長、老師等。”
她介紹說,上海目前在這方面已有所動作,如對幼兒園老師開展避免幼童“意外傷害”發生,以及對幼童“意外傷害”第一時間搶救的技能培訓等,但這一體系和網絡還不夠完整。一年半前,上海市在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成立了兒童意外傷害救治中心。“但對如何預防,特別是孩子家長應怎麼做,如何增強他們照看好孩子的責任心和技能等,目前還缺乏具體的辦法和措施。需要補課。”
鄭珊強調:“千萬不能讓幼童單獨留在家中或其他場所,隨時都有人陪伴必須是‘硬規定’”。
法律法規
應增加“不準”條款
“對孩童的監護,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沒有具體規定,對孩童出事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會受到怎樣的處罰,也沒有明確。慘痛的事實一再說明,法律規定缺失對保護孩童的生命權是不利的。”在滬全國政協委員、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段祺華說,美國和加拿大等國法律明確規定,12歲以下的孩童不能一人在家,必須有監護人陪同,否則監護人即是違法。在加拿大,若是警察發現有12歲以下孩童一人在家的,監護人會被判繳納罰款,並受到批評教育,若情節嚴重,監護人還會被告上法庭。而在英國,如果孩童因爲無人照看而受到傷害或遇到意外,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被視作違反法律受到處罰。
“目前我國對監護人失職造成孩童傷害的追責,還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我認爲,應該加快在這方面的立法,最起碼是增加‘不準’(禁止性)條款,如在《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法規裏,寫上‘不準12歲以下的孩童一人在家’,或‘不得將未滿12歲的孩童留在無人看護的場所或委託無看管能力者照看’。對失職的監護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要作出具體的規定。”段祺華說,通過法律明確監護人的責任,根本上就是爲了類似的悲劇不要一再發生。
特派記者江躍中潘高峯於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