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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偉全國政協委員施傑律師在本次全國政協大會上提交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將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的行爲納入危險駕駛罪的提案》。在施委員看來,與醉駕相比較,毒駕帶來的社會危害,有過之而無不及。
“毒駕”的個案報道早已見諸報端,法學界乃至司法界有關“毒駕入刑”的討論也由來已久,關注和呼聲不亞於早年的“醉駕入刑”。《民主與法制時報》的統計顯示,2011年見諸公開報道的毒駕事例就達250件,而施傑委員在會議上提到,2012年因毒駕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例已經達到百起以上,爲歷年來最高。這反映了此類案件繼續走高的態勢。
從實際發生的案件情況看,司機在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上路,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確實不亞於醉駕和飆車的嚴重後果。而早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全國徵求意見時,確有不少學者主張在危險駕駛罪中加入“毒駕”的內容。不過,因爲當時對醉駕是否入刑也存在較大分歧,相對發生率較低而檢測難度和成本又較高的毒駕就沒有進入正式議程,留下了缺憾。
從操作層面看,對毒駕的檢測,當時也確實存在一些不容樂觀的客觀障礙和實踐難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與禁毒機構此前也沒有實現“無縫對接”,匆忙入刑,確實會給司法帶來諸多難題。
可以這麼說,毒駕沒有入刑,在當時的國情條件下,是刑事立法審慎原則的體現,也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科學立場,無可厚非。
吸毒雖在一定程度上擴大着國內毒品的消費市場,但其成因卻十分複雜。況且,自行吸食、注射毒品,終究屬於“無直接被害人”(也就是沒有危害他人或者社會利益)的行爲,本質上無異於自傷自殘甚至自殺,其本身也沒有被納入犯罪的範圍。但毒駕行爲則完全不同,它極易構成對民衆的健康、生命及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險。因此,吸食、注射毒品的駕駛人員,就成了對社會和他人利益具有現實危害可能性的吸毒者,對其毒駕行爲予以及時的司法干預,就成爲維護社會利益的必要。
現如今,毒駕引發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正不斷攀升,社會焦慮也日益增強,公安部相關部門負責人曾明確表示,將以“零容忍”姿態全面排查包括駕駛人員吸毒在內的各類安全隱患。正如施傑委員所言,毒駕入刑已爲歐盟、美國、加拿大等普遍實行,我國公安部門現已掌握了相關技術手段,在20分鐘內便可鑑別吸毒者,因此,在執法操作層面上已經沒有更大的障礙問題。
我們期待各級公安交管部門能夠積極總結實踐經驗、不斷改進技術手段、完善辦案制度,爲“毒駕入刑”和後續既便利、又規範的司法操作積累更多有益經驗,使刑事法律補充、完善“醉駕”的內容,來得更爲順利、更加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