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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張欣平)適用於出租汽車駕駛員的《上海市交通運輸駕駛員信用評價實施細則》,將於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相關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被吊銷或者撤銷從業資格證件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出租汽車從業資格。交通運輸駕駛員信用評價體制週期爲12個月,滿分爲20分,一次計分的分值分別爲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種;信用評價等級分爲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據介紹,一次被計20分的評價項目包括:出租汽車駕駛員運營時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拒絕乘客合理的運送要求的;違反《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情節嚴重且被責令暫停營業的等。
出租車司機未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未按照規定操作計價器的、未按照標準收費並且出具車費發票的將被一次扣除10分。而如果在機場、車站、碼頭、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或者出租汽車營業站內不服從統一調度和管理,擅自載客嚴重擾亂營運秩序等行爲也將被計上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