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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張馳
【案例回放】
一樓業主與其他層業主都是電梯的共同所有權人
電梯是公共設施,一樓業主與其他層業主都是電梯的共同所有權人,一樓業主具有維護公共設施的義務。
“我住一樓,從不坐電梯,交哪門子電梯費?”徐女士認準這理,拒絕給物業公司交電梯費,物業管理服務費則一分不欠。2012年,她所在小區物業公司將其起訴到法院,要求她交納2006年7月至2009年6月以及2010年7月至2012年6月的電梯費,共計7300餘元,及逾期滯納金500元,並承擔訴訟費。物業公司要求交費的理由是,徐女士入住時,與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爲1.78元/建築平方米/月,其中電梯費的收費標準爲0.8元/建築平方米/月,未按期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按日加收滯納金3%。。
【法院審理】
不管坐不坐,電梯費必須由全體業主承擔
法院審理認爲,物業公司爲業主的房屋提供了物業服務,業主作爲房屋產權人,在享受物業服務之後,應當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樓道電梯屬於公共設施,其設立的目的在於服務全體業主,其費用理應由全體業主共同負擔,且雙方已經就電梯費的負擔在物業管理合同中進行了約定,該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電梯屬於小區共有部分,不能以不坐爲由拒絕履行維護正常運行的義務。不管坐不坐,電梯費必須由全體業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