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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東昇王春彥明
春節剛過,家住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的小羅就來到法院將老鄉陸謙告上了法庭。
2011年12月20日,小羅開着電瓶車載着母親上街,被陸謙的三輪車撞倒,小羅只擦破了點皮,羅母的腿卻流血不止。經協商,陸謙答應賠償小羅和羅母4700元,並當場支付了1000元,剩餘3700元陸謙寫了欠款憑據,約定於2012年3月30前支付。但是,直到2012年過去,陸謙也沒有要支付的意思。
承辦法官接手案件後,經過調查發現,羅母的腿傷已經痊癒,小羅討要欠款是出於孝心,要爲受傷的母親討個公道。而陸謙對自己撞傷老人家也的確心有愧疚,但他覺得羅母年邁,沒有勞動能力,當初按誤工費標準來計算的賠償款約定得太高了,於是乾脆選擇對小羅和羅母避而不見。
承辦法官從人之常情入手做陸謙的工作,勸他本着人道主義和社會公德進行必要的致歉。陸謙給羅母打電話,問候羅母的近況,還恭祝她新春快樂。雖然只是一通簡單的電話,但卻打開了小羅鬱結已久的心結。小羅來到法院向承辦法官表示不再追討剩餘欠款,但陸謙聞訊後卻執意要再給羅母1500元現金作爲補償。至此這場糾紛圓滿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