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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陳東昇本報見習記者王春本報通訊員侯立偉
2010年10月,老程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鋪認購書》一份,約定房產公司將位於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內的一間商鋪出讓給老程,房價爲57萬元,老程首付29萬元,餘款28萬元辦理按揭貸款支付。隨後,老程先支付了兩萬元的認購金,雙方約定當年的12月24日簽訂正式的房產買賣合同。
認購書籤訂後,因種種原因,按揭貸款無法辦理,老程要求房產公司退還認購金,房產公司則堅持要求老程以現金或其他方式補足購房款,拒不退還認購金。今年1月,老程告上法院,要求房產公司退還認購金兩萬元,並支付逾期退還的利息4115元。
近日,經法院調解,房產公司退還了老程兩萬元認購金。
“很多開發商和購房者陷入誤區,認爲認購書並非合同,在認購書的履行過程中出現了不少糾紛。”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庭後表示,認購書也是房屋買售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籤訂的預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對於開發商而言,可以保障買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對於購買者而言,可以約束開發商爲其保留中意房產,取得房產的優先購買權。
本案中,認購書約定購房餘款辦理按揭貸款支付,但並未明確如無法辦理按揭貸款,餘款如何支付,應屬約定不明。買售雙方對辦理按揭貸款都盡了最大努力,按揭貸款辦理未果,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故法院調解開發商退還了認購金,不再簽訂購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