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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啓明賴榮清
一起離婚案件歷經三次起訴,法院終判離婚,或許在很多人看來不可思議,但這正是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爲了保護婦女權益,依據婚姻法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義務規定審慎行使審判權的表現。
丈夫因妻子患有乙肝兩次向法院訴請離婚均被法院駁回。事後,妻子認爲與其維持名存實亡的夫妻關係還不如離婚,便主動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1998年農曆12月,餘某與張某經媒人介紹相識後按農村習俗結婚,後雙方補辦了結婚登記。婚後夫妻雙方感情還好,先後生育兩個女兒。然而,餘某生育兩個小孩後身體逐漸變得虛弱,後診斷爲染有乙肝。自餘某診斷患有乙肝病後,張某對此漠不關心反而以夫妻雙方長期分居、感情已徹底破裂爲由兩次向法院訴請離婚,但均被法院駁回。
法院駁回被告的離婚訴請後,原、被告夫妻感情並未好轉,雙方各自外出打工且無任何聯繫。餘某在此期間邊打工邊治療乙肝病,其間共花費醫療費近1萬元。後餘某以夫妻雙方長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爲由訴請法院要求離婚。
法院認爲,張某先後兩次訴請離婚均被法院駁回,現餘某主動訴請離婚,張某也答辯同意離婚,據此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准予雙方離婚。餘某在夫妻分居期間患有乙肝病,張某作爲丈夫有義務承擔醫療費。現餘某因患有乙肝病致生活困難,依據婚姻法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及夫妻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適當幫助之規定,法院一審判令張某給予餘某生活幫助費1.5萬元,並承擔餘某生病住院期間醫療費的50%。